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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极爱思(武汉)汽车内饰有限公司
泰极爱思(武汉)汽车内饰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项目名称 | 泰极爱思(武汉)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泰极爱思(武汉)汽车内饰项目 | ||||||||||||||
建设单位 | 泰极爱思(武汉)汽车内饰有限公司 | ||||||||||||||
项目建设地址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6MD地块1号车间 | ||||||||||||||
项目简介 | 年产汽车座椅面罩及头枕45万台 | ||||||||||||||
企业联系人 | 郝红霞 | ||||||||||||||
项目负责人 | 熊保国 | 报告编制人 | 赵露、余佶特 | ||||||||||||
调查人员 | 赵露、余佶特 | 调查日期 | 2021.03.03 | ||||||||||||
采样人员 | 郑磊、余佶特、肖强、赵露 | 采样日期 | 2021.03.03-2021.03.05 | ||||||||||||
检测人员 | 吴笛、程源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郝红霞 | ||||||||||||
职业病 危害风险程度 | 严重 | ||||||||||||||
评价结论 |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该项目划分为汽车制造中的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25),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中的相关规定,结合生产工艺及生产状况,判定该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该项目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聚氯乙烯粉尘、皮毛粉尘、其他粉尘)、激光辐射、噪声、高温、工频电场、高频电磁场。其中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关键控制岗位见下表。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关键控制岗位汇总表
通过对该项目的总体布局及设备布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筑卫生学及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特点,结论如下: 1)该项目总平面布局功能分区明确,生产组织方便,流程顺畅,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相关要求。 该项目生产工艺较为成熟,生产设备依照工艺流程及要求进行布局,物流合理、便捷,功能划分明确,有效地避免了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相互影响,满足生产和职业卫生防护要求,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要求。 2)该项目工艺成熟,工艺流程、劳动组织和制度合理,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置正确,运转正常,能起到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的作用,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该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聚氯乙烯粉尘、皮毛粉尘、其他粉尘)、甲醛、激光辐射、噪声、高温、工频电场、高频电磁场,其中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聚氯乙烯粉尘、皮毛粉尘、其他粉尘)、噪声。 本次对6个作业岗位接触聚氯乙烯粉尘浓度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的要求,合格率100%,说明该项目设置的粉尘防护满足要求。 本次对原料储存区域及铺布区域挥发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甲醛等毒物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的要求,合格率100%,说明该项目毒物防护满足要求。 本次对7个作业岗位11个作业点接触噪声8h等效声级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说明该项目设置的防噪措施满足要求。 本次对高周波机作业点接触高频电磁场强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说明该项目高频电磁场防护满足要求。 4)该项目制定有健全的个体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制订的管理制度合理可行,管理体系运行正常,配置的防护用品正确、有效,现场佩戴情况良好,防护用品的发放与管理能满足职工劳动保护的要求,符合《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2002)及《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的要求。 5)该项目建筑结构合理,考虑了采暖、通风、照明和微小气候等建筑卫生学的要求,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有关要求; 6)该项目辅助用室设置齐全,其设施数量与位置分布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能够满足工人生活和保健的需求; 7)该项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业卫生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卫生资料归档等工作运行较为规范、有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 8)该项目采用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合理、规范,选择的职业健康监护服务机构符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49号令)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该项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健全,各项制度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正常,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管理较为规范,辅助用室完备。该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是能够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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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措施 | 1、该项目车间内的防尘、防毒设施已设专人经常检查,但需对其防护性能定期监测,及时维修维护,确保防护设施处于正常、有效的工作状态。 2、本次评价检测是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正常情况下进行的,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若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正常开启,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为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建议该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正常开启,严禁在防护设施未开启情况下进行作业。 该项目应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从申购、购买、验收到发放等环节要层层把关,所有防护用品的采购应选择可靠的供应方,实行专人采购、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有效性;还应加强防护用品现场使用的监督与管理,指导并监督作业人员现场正确使用与佩戴。 1、用人单位在安排职业健康检查的同时,一旦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例,及时给与进一步明确诊断,并对明确诊断的职业病的劳动者应给予相应的治疗和生活保障,同时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安监部门。 2、建议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劳动者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3、建该公司在今后的体检中应严格执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49号令)的有关规定,选择具有职业健康监护资质的机构组织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针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人数应体检全面。同时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开展体检。 4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 1、该项目应依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12月4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现状评价。 2、该项目应该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48号令)的相关规定将公司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浓(强)度、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如实向当地卫健部门进行申报。 3、该项目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完善该矿区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片、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档案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应继续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与评价工作,并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检测结果进行公示,以便及时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