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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武汉)动力电池回收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名称 | 格林美(武汉)动力电池回收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建设单位 | 格林美(武汉)动力电池回收有限公司 | ||||||||||||||||||||||||||||||||||||||||||||||||||
项目建设地址 | 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道毕铺村 | ||||||||||||||||||||||||||||||||||||||||||||||||||
项目简介 | 年拆解10万组车用动力电池包,年生产5万组新电池包和5万组梯形利用电池包 | ||||||||||||||||||||||||||||||||||||||||||||||||||
企业联系人 | 周彬 | ||||||||||||||||||||||||||||||||||||||||||||||||||
报告编制人 | 张乐、高伟伟 | 报告审核人 | 喻浩良 | ||||||||||||||||||||||||||||||||||||||||||||||||
现场调查人员 | 张乐、池泽 | 调查日期 | 2021.03.19 | ||||||||||||||||||||||||||||||||||||||||||||||||
现场采样人员 | 赵露、池泽、 陈飞、欧阳庆 | 采样日期 | 2021.03.19-2021.03.21 | ||||||||||||||||||||||||||||||||||||||||||||||||
实验室检测人员 | 吴笛、程源、 刘艳兰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周彬 | ||||||||||||||||||||||||||||||||||||||||||||||||
职业病 危害风险程度 | 严重 | ||||||||||||||||||||||||||||||||||||||||||||||||||
评价结论 | 通过对格林美(武汉)动力电池回收有限公司的总体布局及设备布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职业病危害因素、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筑卫生学及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结果,得出如下结论。 1 分项结论 格林美(武汉)动力电池回收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现状见表。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分项结论
2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格林美(武汉)动力电池回收有限公司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为汽车制造业中的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依据该公司生产工艺情况。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结合该公司原辅材料使用情况和生产工艺情况,判断该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风险行业类别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综上所述,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健全,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完善;进行了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场所设置有职业病危害告知卡,辅助用室设置情况符合要求;企业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已采取了相应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能起到一定控制作用。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建议措施加以完善,以达到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目的,进而降低职业病危害发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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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措施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格林美(武汉)动力电池回收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综合分析,针对格林美(武汉)动力电池回收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防护对策措施和建议。 本次评价是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措施运转正常情况下进行的,该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效果较好,归结于配备的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因此防护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十分重要,该公司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了检维修,并做好相关记录,建议企业继续保持,加强维护。 2 职业病危害个体防护措施建议 1、公司应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从申购、购买、验收到发放等环节要层层把关,所有防护用品的采购应选择可靠的供应方,实行专人采购、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有效性; 2、公司还需增配符合要求的防尘毒口罩并为拆卸岗位配备防噪声耳塞,加强现场个体防护用品佩戴情况监督; 3、完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台帐,领用者应在个人用品发放台帐上签字,不得代领代签。 3 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管理措施建议 公司应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4 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建议 1、格林美(武汉)动力电池回收有限公司需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等文件、标准的规定完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情况。 2、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建议该公司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该公司应严格执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49号令)的有关规定,选择具有职业健康监护资质的机构组织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人员应包括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体检人员需要100%覆盖率,一旦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例,及时给与进一步明确诊断,并对明确诊断的职业病的劳动者应给予相应的治疗和生活保障,同时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4、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 该公司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完善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片、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档案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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