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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智能装备(武汉)有限公司
格力智能制造武汉产业园暖通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项目名称 | 格力智能制造武汉产业园暖通项目 | |||||||||||||||||||||||||||||||||||||||||||||||||||||||||||||||||||||||||||||||||||||||||||||||||||||||||||||||||||
建设单位 | 格力智能装备(武汉)有限公司 | |||||||||||||||||||||||||||||||||||||||||||||||||||||||||||||||||||||||||||||||||||||||||||||||||||||||||||||||||||
项目建设地址 | 蔡甸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康路与常富北路交汇处 | |||||||||||||||||||||||||||||||||||||||||||||||||||||||||||||||||||||||||||||||||||||||||||||||||||||||||||||||||||
项目简介 | 年产空调366万套 | |||||||||||||||||||||||||||||||||||||||||||||||||||||||||||||||||||||||||||||||||||||||||||||||||||||||||||||||||||
企业联系人 | 钟雪琴 | |||||||||||||||||||||||||||||||||||||||||||||||||||||||||||||||||||||||||||||||||||||||||||||||||||||||||||||||||||
项目负责人 | 杨欢 | 报告编制人 | 杨欢、管维庆 | |||||||||||||||||||||||||||||||||||||||||||||||||||||||||||||||||||||||||||||||||||||||||||||||||||||||||||||||||
现场调查人员 | —— | 调查日期 | —— | |||||||||||||||||||||||||||||||||||||||||||||||||||||||||||||||||||||||||||||||||||||||||||||||||||||||||||||||||
现场采样人员 | —— | 采样日期 | —— | |||||||||||||||||||||||||||||||||||||||||||||||||||||||||||||||||||||||||||||||||||||||||||||||||||||||||||||||||
现场检测人员 | ——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 | |||||||||||||||||||||||||||||||||||||||||||||||||||||||||||||||||||||||||||||||||||||||||||||||||||||||||||||||||
职业病 危害风险程度 | 较重 | |||||||||||||||||||||||||||||||||||||||||||||||||||||||||||||||||||||||||||||||||||||||||||||||||||||||||||||||||||
评价结论 | 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别 该项目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为属通用设备制造业钟的制冷、空调设备制造(C3464),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第73号)的规定,该项目属于“通用设备制造业”类别,为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的建设项目。 综合分析该项目可能存在或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预期接触水平,结合其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施及其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该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与其在《目录》中所列该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无(有)明显区别,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2 建设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该项目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电焊烟尘、棉尘、砂轮磨尘、其他粉尘、铜烟、甲醇、丙酮、氯乙烯、二氧化锡、铅烟、异丙醇、环己烷、丙烯腈、氟化物、苯乙烯、甲醛、二氧化碳、苯、甲苯、二甲苯、丁酮、噪声、高温、工频电磁场、紫外辐射、高温、X射线。预测该项目冲压、焊接和装配等区域噪声等效声级超标,其余作业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要求。 通过对拟建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结合对类比企业的调查和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分析,作业场所存在超标的危害因素为噪声,体检结果中主要为噪声职业禁忌证,综合考虑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键控制点见表。 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点
3 分项评价结论 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评价结论:结合类比企业检测结果分析,该项目针对毒物、粉尘、高温、噪声、工频电磁场、X射线拟采取了相应防护设施,起到了较好的防护效果,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相关要求,结合类比企业检测结果分析,预测该项目冲压、焊接和装配等区域噪声等效声级超标,需进一步加强工程防护和个体防护。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企业提供相关资料,该项目配备的防护口罩、耳塞、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铅防护服等防护用品正确、合理。符合《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2002)及《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的要求。 设置的应急救援设施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评价结论: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分析,拟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该预案中包含了职业病危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救援机构的职责、事故的应急救援保障、事故的预防、事故处理方法。针对作业场所存在的急性职业损伤拟设置有相应的应急救援设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综合性评价结论:本评价从法律法规符合性对该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专项投资等方面进行了评价,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4 评价结论 通过工程分析、类比调查及对该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综合分析,该项目只要在设计和施工阶段能够切实地落实本报告提及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完善本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冲压、焊接和装配等区域噪声等效声级的预期接触水平仍有可能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但若该项目保障职业卫生资金的投入,在项目投产运行后加强职业病的防治管理和采取个体防护,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该项目从职业病预防的角度考虑是可行的,项目建设能够满足国家、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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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措施 | 根据该项目提供的资料中内容,从工艺和设备的选择、平面布置等均体现了防治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措施内容;但职业卫生防治经费情况在上述资料中不够明确,为使项目建成运行达到更好的职业病的防治效果,本评价参照类比项目、结合该项目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与分析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果,提出了以下补充建议: 1 防护设施补充措施 1、噪声是该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因素之一,建议该项目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中着重针对冲压、焊接和装配等工段噪声采取防护措施:①优先先择噪声小的工艺设备,如在生产工艺或技术可行的条件下,装配岗位尽可能采用电动装配工具代替风批,从声源上对噪声进行控制;②采取轮岗作业,减少工人接触噪声的时间。 2、该项目注塑车间破碎包装工序粉尘浓度较高,建议注塑车间碎料包装设计成自动化、密闭或半密闭式包装,并且在岗位设置局部排风。同时配备负压吸尘设备,减少二次扬尘。 3、在试运行及正式投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正常开启,严禁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未正常开启情况下作业;通风设施应经常检查,定期维修维护,确保设备、通风系统处于正常、有效的工作状态。 4、该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到的X射线装置,建议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1)装置应设置有安全联锁装置,门误开时,射线无法发射; (2)安装验收装置上、前、后、左、右五个表面射线剂量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3)对相关专业人员开展操作安全教育,并进行相关防护知识培训。 5、另根据职业卫生放射防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划要求,建议补充下列措施: (1)为放射设备办理相关许可证书,现场配备含铅防护服; (2)每年邀请有资质机构对作业现场开展射线剂量检测,保证作业场所工作人员受照剂量符合国家限值; (3)现场接触射线工作人员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同时开展放射健康监护(每两年1次),要求监测率、监护率均达到100%; (4)对射线接触人员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放射防护知识培训。 (5)操作人员必须无相关职业禁忌证,持证上岗,配备个人剂量计及含铅防护服。 在设计阶段,建设单位针对本项目电离辐射防护设计,需进一步考虑辐射防护铅当量、个体防护、时间防护等因素。 2 个人防护用品补充措施 公司应加强防护用品的管理,从申购、购买、验收到发放等环节要层层把关,所有防护用品的采购应选择可靠的供应方,实行专人采购、专人管理,明确发放周期;同时,还应加强防护用品现场使用的监督与管理,指导并监督作业人员现场正确使用与佩戴。 3 应急救援设施补充措施 1、建议在危化品仓库、危废库外和污水处理池使用酸作业区设置紧急冲淋洗眼装置,水压为0.2~0.7Mpa,应连接清水,其服务半径应在15米内,保证使用者直线到达装置的时间不超过10s,且周边无障碍物。喷淋洗眼装置的四周应有醒目的标志,告知使用者喷淋洗眼装置的位置和用途。建议每周启动一次装置,并定期对装置进行检修和维护,并做好相关检维修记录。 2、危化品仓库和危废品仓库应设施机械通风装置,在化学品泄露时,事故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12次/小时。 3、热水炉、烘干、固化等过程主要使用到天然气,天然气主要成份为甲烷,甲烷有窒息性,建议该项目在天然气管道连接处及阀门处设置泄漏报警仪。 4、各车间控制室应配备药箱,药箱中常备防暑药品。 5、制订《职业病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急救人员的人数应根据工作场所的规模、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特点、劳动者人数,按照0.1%~5%的比例配备,并对急救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4 辅助用室补充措施 1、更/存衣室:车间卫生特征3级的更/存衣室,便服室、工作服室可按照同柜分层存放的原则设计,更衣室与休息室可合并设置。 2、车间内应设盥洗室和盥洗设备,接触油污的车间,应供给热水,盥洗水龙头的数量应按每31~40人设计1个。 3、建议设置厕所,厕所不宜距离工作地点过远,男厕:劳动定员男职工<100人的工作场所可按25人设置1个蹲位;>100人的工作场所每增加50人增设1个蹲位,小便器的数量与蹲位的数量相同。女厕:劳动定员女职工人数<100人的工作场所可按15人设置1个~2个蹲位;>100人的工作场所,每增加30人,增设1个蹲位。 4、人数最多班组女工>100的企业应设置妇女卫生室,妇女卫生室由等候间和处理间组成,等候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内应设温水箱及冲洗器,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设计计算人数确定,人数组多班组女工人数为100人~200人时,应设置1具冲洗器,>200人时,每增加200人增设1个。 5 职业健康监护补充措施 1、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要求体检机构出具职业健康检查个体结论,编制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个人体检表一式二份,一份发给职工,一份留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若发现职业禁忌证人员,应调离或暂时脱离检修巡操岗。 2、应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一人一档。 6 其它补充措施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该项目应依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第5号令)的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建议该企业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详见附件6。 5、对拟建项目职业卫生专项投资金进行概算并细化,主要包括:专项经费总额、卫生防护设施费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费、应急救援设施、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等,使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职业病专项投资的要求。 7 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职业卫生管理建议 鉴于可研阶段施工方案尚未确定,本评价对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管理及施工单位具体施工过程中应履行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提出如下建议: 1、建设工程发包管理 ⑴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施工项目,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负责施工现场的职业卫生管理,检查督促分包单位落实相关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内容应在分包合同中列明。 ⑵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⑶应根据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特点,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亦同样适用于分包单位或临时性的施工活动。 2、施工组织设计建议 ⑴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⑵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3、施工过程中职业病防控建议 ⑴针对施工过程中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施工单位应完善防毒、防尘、防噪减振和防高温等职业病防护设施。 ⑵针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损伤、发生泄漏(逸出)或聚积的工作场所,施工单位应设置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洗眼喷淋装置、强制通风设备、通讯设备和运输设备等应急救援设施。 ⑶针对施工过程中职业病危害接触岗位,施工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 ⑷施工单位应在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教育等方面投入一定的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为施工过程中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措施的落实提供保证。 4、施工过程中职业卫生管理建议 ⑴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⑵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及施工过程中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概况、施工方案简述、特殊问题处理、工程质量及控制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施工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记录和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记录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⑶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 ⑷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责任制,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⑸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应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亦同样适用于分包单位或临时性的施工活动。 ⑹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培训和考核制度。 ⑺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按要求组织施工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⑻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等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在施工岗位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说明。 ⑼施工单位应当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 ⑽施工单位应向职业卫生监管机构申报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 ⑾施工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做好记录并存档。 5、施工监理建议 ⑴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效果承担监理责任。 ⑵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监理及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监理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概况、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及设施投入情况、监理工作成效,并附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资料、监理指令性文件、各种签证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⑶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监理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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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