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综合分析,针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防护对策措施和建议。 1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建议 1、噪声是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控制的关键点,本次评价检测结果中定长切割岗位、切割墩头岗位、编笼岗位、钢接头组装入模岗位、混凝土喂料岗位、清模岗位、离心岗位、脱模岗位、分料岗位40h等效声级超标,针对用人单位存在作业岗位噪声超标的情况,建议用人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定长切割岗位、切割墩头岗位、编笼岗位、拉丝岗位建议改进工艺,实现作业工在隔音室通过微机控制; (2)建议为布料岗位、编笼岗位(碰焊机)和离心岗位员工建造隔音室。离心操作时接触噪声,监控时通过隔音室隔音玻璃观察,布料在隔音室通过微机操作,减少员工接触噪声的机会;将碰焊机、切割机、拉丝机区域隔离,减低对其他区域的影响。 (3)对切割设备、搅拌设备、离心设备、碰焊机和五金车间拉丝设备每天进行维护保养,严禁带病运行,产生刺耳噪声。 (4)加强管理,从事噪声超标岗位的员工必须每年安排职业健康检查,查出有职业禁忌证者及时调岗;工作时必须佩戴防护耳塞。 2、建议用人单位在车间相应位置增设“注意防尘”、“噪声有害”、“戴防尘口罩”、“戴护耳器”、“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 3、本次评价是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措施运转正常情况下进行的,用人单位所设置的各项防护设施均能对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起到一定的作用,因此防护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十分重要,建议公司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做好相关记录,确保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2 职业健康监护措施建议 1、用人单位在安排职业健康检查的同时,一旦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例,及时给与进一步明确诊断,并对明确诊断的职业病的劳动者应给予相应的治疗和生活保障,同时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安监部门。 2、建议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劳动者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3、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病“三级预防”中的二级预防措施,其目的是及早发现职业损害,以便采取补救措施,防止病损的进一步发展。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49号令)的有关规定,每年组织工人实施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情况的职业健康检查,且体检率需达到100%,并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经劳动者确认签字,同时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开展体检工作,具体要求见下表。 用人单位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要求一览表 危害因素类别 | 体检项目 | 体检 周期 | 职业禁忌证 | 粉尘(矽尘、电焊烟尘、水泥粉尘等) | 后前位 X射线高千伏胸片或数字化摄影胸片(DR胸片)、心电图、肺功能 | 1年 | a) 活动性肺结核病; b) 慢性阻塞性肺病; c) 慢性间质性肺病; d) 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 锰及其化合物 | 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血清 ALT | 1年 | a) 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b) 已确诊并仍需要医学监护的精神障碍性疾病。 | 紫外辐射 | a)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有无视物模糊、视力下降,皮肤炎症、疼痛等症状; b) 体格检查 1) 皮肤科常规检查:注意有无皮疹、皮肤红肿等; 2) 眼科常规检查及角模、结模、晶状体和眼底。 | 2年 | 活动性角模疾病 | 高温 | 血常规、尿常规、血清 ALT、心电图、血糖 | 1年 | a) 未控制的高血压; b) 慢性肾炎; c) 未控制的甲状腺亢进症; d) 未控制的糖尿病; e) 全身疤痕面积≥20%以上(工伤标准的八级); f) 癫病。 | 噪声 | 纯音气导听阈测试、心电图 | 1年 | 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 | 3 职业病危害个体防护措施建议 1、建议用人单位加强监督有关个体防护用品现场佩戴情况,严禁工人未佩戴个体防护用品进入工作场所。 2、用人单位应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从申购、购买、验收、发放到现场佩戴等环节要层层把关,所有防护用品的采购应选择可靠的供应方,实行专人采购、专人管理;加强有关个体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教育培训工作;完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台帐,领用者应在个人用品发放台帐上签字,不得代领代签。 4 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管理措施建议 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锅炉房天然气泄漏定期组织演练;同时,用人单位应与当地医疗机构签订救护协议,确保救援的及时性。 5 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建议 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涉及矽尘、噪声、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电焊弧光等主要危害因素,其职业病防治工作不容忽视,建议公司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加大职业卫生投入,完善并严格执行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制度,将职业病危害降到最低。 2、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建议用人单位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每年年初制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并根据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实施时间、实施内容、实施进度等。 4、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增加工人的自我防护意识。对于新员工和生产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应侧重于设备操作、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急救常识和急救方法、危害标示识别、事故应急报告程序、疏散路径和应急救援演练等。 5、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48号令)的有关规定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6、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完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片、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档案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应继续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与评价工作,以便及时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