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人:游 伟 13871878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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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航天科工武汉磁电有限责任公司 吸收剂“四个两”生产示范线建设项目 | |||
建设单位 | 航天科工武汉磁电有限责任公司 | |||
项目建设地址 | 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华光大道5-2号 | |||
项目简介 | 改造后吸收剂“四个两”生产示范线每批生产产品铁粉约100公斤。 | |||
企业联系人 | 戴威 | |||
项目负责人 | 朱辉 | 报告编制人 | 熊保国、管维庆 | |
调查人员 | 熊保国、管维庆 | 调查日期 | 2020.11.6 | |
采样人员 | 陈飞、何国强 | 采样日期 | 2020.11.6 | |
检测人员 | 吴笛、张乐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戴威 | |
职业病 危害风险程度 | 一般 | |||
评价结论 | 评价结论 通过对本项目的总体布局及设备布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筑卫生学及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特点,结论如下: 1)本项目吸收剂示范线车间为生产示范线,作为新工艺研究使用,本项目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中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M7320),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原安监总安健[2012]第73号)为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的建设项目。结合本项目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接触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其他粉尘和噪声,且预测接触浓(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接触人数为2人。因此本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的建设项目。 2)本项目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详细信息如下: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其他粉尘(铁及其化合物粉尘)、噪声、工频电场、高温、乙醇等,其中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其他粉尘(铁及其化合物)、噪声。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应关键控制岗位为示范线操作工。 3)本项目总平面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生产组织方便,流程顺畅,能满足生产的需要,总平面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4) 本项目生产设备布局和工艺选择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5)本项目针对尘毒、噪声、高温采取的防护措施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相关要求。 6)本项目个人防护用品情况符合《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2002)及《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的要求。 7)本项目建筑结构合理,考虑了保暖、通风、照明和微小气候等建筑卫生学的要求,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有关要求。 8)本项目辅助用室设置齐全,其设施数量与位置分布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能够满足工人生活和保健的需求。 9)本项目所在航天科工武汉磁电有限责任公司有较完善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管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配备有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全部接害员工进行了岗中的职业卫生培训,基本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文件、标准的规定在生产场所、职业病危害岗位等作业地点醒目位置基本按规范设置相关警示标识,其职业卫生管理情况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 10)本项目采用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合理、规范,选择的职业健康监护服务机构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具备职业健康监护资质;本项目应检2人,实检2人,体检项目全面;本次体检2人为其他疾病或异常件。本次体检目前未发现疑似职业病和相关职业禁忌证。符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49号令)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总平面布局、个体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建筑卫生学等基本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若采取本评价报告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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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措施 | 措施与建议 1.1 加料口和包装区应设置侧吸罩,侧吸罩管道与排风系统连接,罩口高度应低于人的呼吸带,罩口控制风速不低于1m/s。 1.2针对本项目研磨机建议采取以下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设备严禁带病运行;投料时开启风机;投完料设备上粉尘及时清理。 1.3本项目应加强排风系统的维护管理,保证通风排毒设施通风排毒效果,并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保养记录。 个体防护作为保障作业人员免受职业病危害的最后防线,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岗位使用时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公司应加强防护用品的管理,从申购、购买、验收到发放等环节要层层把关,所有防护用品的采购应选择可靠的供应方,实行专人采购、专人管理;同时,还应加强防护用品现场使用的监督与管理,指导并监督作业人员现场正确使用与佩戴。 3 职业健康监护补充措施 3.1 本项目应严格执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49号令)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相关要求,选择具有职业健康监护资质的机构组织员工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以及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需要复查人员及时安排复查。 3.2 本项目应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一人一档。 4 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 4.1 本项目所在公司应依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47号)第二十条的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4.2 建议该企业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4.3 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培训,相关人员应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使用。 4.4 本项目应该在作业场所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操作规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同时需补充“戴防护耳塞”、“戴防尘毒口罩”警示标识和“乙醇”中文警示说明。 4.5 本项目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完善本项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档案内容包括: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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