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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武汉长江计算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建设单位 | 武汉长江计算科技有限公司 | ||||||||||||||||||||||||||||||||||||||||||||||||||
项目建设地址 | 光谷创业街67号光通信产业大楼2楼及3楼 | ||||||||||||||||||||||||||||||||||||||||||||||||||
项目简介 | 年产服务器19万台/年 | ||||||||||||||||||||||||||||||||||||||||||||||||||
企业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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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制人 | 杨欢、管维庆 | 报告审核人 | 张晶 | ||||||||||||||||||||||||||||||||||||||||||||||||
现场调查人员 | 杨欢、管维庆 | 调查日期 | 2020.8.29 | ||||||||||||||||||||||||||||||||||||||||||||||||
现场采样人员 | 董伟峰、池泽、陈飞 | 采样日期 | 2020.8.29-20208.31 | ||||||||||||||||||||||||||||||||||||||||||||||||
实验室检测人员 | 吴笛、张乐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李一阳 | ||||||||||||||||||||||||||||||||||||||||||||||||
职业病 危害风险程度 | 较重 | ||||||||||||||||||||||||||||||||||||||||||||||||||
评价结论 | 过对武汉长江计算科技有限公司的总体布局及设备布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职业病危害因素、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筑卫生学及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结果,得出如下结论。 1 分项结论 武汉长江计算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现状见表1-1。 表1-1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分项结论
武汉长江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划分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的计算机制造(C391),根据《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该公司为第二大类“制造业”的第二十六类“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属职业病危害较重的用人单位。 依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结合项目职业病危害现场检测结果及用人单位使用的原辅料综合分析,该用人单位主要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二氧化锡、铅烟、异丙醇,检测结果表明,各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浓度(强度)均控制在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内,综合判断,故本评价报告认为该公司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的用人单位。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已制定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配备有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有落实在岗期间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职业病危害知识培训等;已优先采用自动化生产工艺和密闭化措施,在产生有毒有害工位设置有局部通排风净化设施;已为作业工人配备有防尘口罩,上述措施表明用人单位已采取了相应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能起到控制作用。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建议措施加以完善,以达到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目的,进而降 | ||||||||||||||||||||||||||||||||||||||||||||||||||
建议措施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武汉长江计算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综合分析,针对武汉长江计算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防护对策措施和建议。 控制职业病危害补充措施 1、该公司THT生产线手工焊操作台,离子风机设置位置不合理,产生有毒有害烟气正好吹向作业者呼吸带,建议在不影响劳动者操作情况下,将离子风机设置在劳动者右手侧,正好与左上侧排风罩形成有效对流,减少有毒有害物质在作业场所聚集。 2、本次评价是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措施运转正常情况下进行的,该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效果较好,归结于配备的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因此防护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十分重要,建议该公司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定期对现场所采取的防护措施进行检修和维护,以确保其能达到防护效果,并做好相关检维修记录。 职业病危害个体防护措施建议 该公司应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从申购、购买、验收到发放等环节要层层把关,所有防护用品的采购应选择可靠的供应方,实行专人采购、专人管理;完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台帐,领用者应在个人用品发放台帐上签字,不得代领代签,并加强现场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佩戴情况监督。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补充建议 1、建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等要求,完善车间警示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