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人:游 伟 13871878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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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新建矿石翻车机系统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项目名称 | 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矿石翻车机系统 | ||
建设单位 | 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 ||
项目建设地址 | 鄂州市武昌大道215号鄂钢厂内 | ||
项目简介 | 年翻卸340万吨铁矿石、煤 | ||
企业联系人 | 谢伟 | ||
项目负责人 | 熊保国 | 报告编制人 | 肖强、熊保国 |
调查人员 | —— | 调查日期 | —— |
采样人员 | —— | 采样日期 | —— |
检测人员 | ——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 |
职业病 危害风险程度 | 较重 | ||
评价结论 | 该建项目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划分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的铁路货物运输(G5320),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属于较重。 综合分析该建项目可能存在或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预期接触水平,结合其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施及其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该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与其在《目录》中所列该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相同,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该拟建项目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煤尘、其他粉尘(铁矿石粉尘)、噪声等。其中,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煤尘、其他粉尘(铁矿石粉尘)、噪声。 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评价结论:根据检查表法分析,该拟建项目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配置的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评价结论:根据检查表法分析,该拟建项目配备的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设置的应急救援设施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评价结论:根据分析,该拟建项目设应急设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评价:该拟建项目所属厂区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机构健全,制度基本完善,配备有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但是职业健康监护存在执行力度不足,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 综合性评价结论:本评价从法律法规符合性对拟建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专项投资等方面进行了评价,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通过工程分析、类比调查及对该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综合分析,该拟建项目只要在设计和施工阶段能够切实地落实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本报告提及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在项目投产运行后加强职业病的防治管理,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措施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该拟建项目从职业病预防的角度考虑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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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措施 | 根据该拟建项目提供的资料,从工艺和设备的选择、平面布置等均体现了防治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措施内容;但职业卫生防治经费情况在上述资料中不够明确,为使项目建成运行达到更好的职业病的防治效果,本评价参照类比项目、结合该拟建项目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与分析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果,提出了以下补充建议: 1、该拟建项目防尘、噪声设施应设专人经常检查,定期维修维护,确保系统处于正常、有效的工作状态。 2、加强空车清理作业场所机械通风,同时空车清理工采取轮岗作业,减少清理时间。 3、建议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中严格按要求合理设置通风设施,并附相应图纸。 个体防护作为保障作业人员免受职业病危害的最后防线,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岗位使用时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公司应加强防护用品的管理,从申购、购买、验收到发放等环节要层层把关,所有防护用品的采购应选择可靠的供应方,实行专人采购、专人管理;同时,还应加强防护用品现场使用的监督与管理,指导并监督作业人员现场正确使用与佩戴。 该拟建项目应根据存在高温中暑等的实际情况,按照已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如实记录演练情况。 配备夏季中暑急救药品均应在有效期内。 4.1该拟建项目应严格执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49号令)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相关要求,选择具有职业健康监护资质的机构,组织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以及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针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人数应体检全面。 4.2 应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一人一档。 5.1施工过程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1、水泥除尘措施:在搅拌机拌筒出料口安装活动胶皮护罩,挡住粉尘外扬;在拌筒上方安装吸尘罩,将拌筒进料口飞起的粉尘吸走;在地面料斗侧向安装吸尘罩,将加料时扬起的粉尘吸走,通过风机将空气粉尘吸走送入旋风滤尘器,再通过器内水浴将粉尘降落,被水冲入蓄集池。 2、木屑除尘措施:在每台加工机械尘源上方或侧向安装吸尘罩,通过风机作用,将粉尘吸入输送管道,再送到蓄料仓内,可达到各作业点的粉尘浓度降至2mg/m3 。 3、金属除尘措施:用抽风机或通风机将粉尘抽至室外,净化处理后向空气排放。 4、洒水措施:现场清扫时先进行洒水,以防止扬尘。 5、施工人员应佩戴合格适用的防尘口罩。 6、防锰毒措施:对部分加工环节如小型构件焊接、材料预热、钢筋切割等实行定点加工,防止各危害因素的扩散,便于集中控制和处理;集中焊接场所,用抽风机将锰尘吸入管道,过滤净化后排放;分散焊接点,可设置移动式锰烟除尘器,随时将吸尘罩设在焊接作业人员上方,及时吸走焊接时产生的锰烟尘;现场焊接作业声狭小,流动频繁,每次焊接作业时间短,难以设置移动排毒设备装置焊接时应选择上风方向进行操作,以减少锰烟尘的危害。 5.2施工过程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1、调试期间应制定调试计划,并依照计划开展调试,员工应依照相关设备说明书及操作规程安全操作。 2、调试前,应当把调试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及其导致后果如实告诉调试者,并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职业卫生警示标示,具体包括噪声、高温等危害。 3、调试期间防护设施必须先正常开启,进去现场调试员工应做好个体防护。 4、对调试者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个体防护用品正确选择和佩戴、现场急救设施使用、发生应急事故处理和逃生方法。 6.1 该拟建项目应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项投资金进行概算并细化,主要包括:专项经费总额、卫生防护设施费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费、应急救援设施、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等,使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有关职业病专项投资的要求。 6.2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及公告栏的设置:在生产车间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注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4该拟建项目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和制定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议该公司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继续完善职业卫生制度,加大职业卫生投入,并从执行和资金上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将职业危害降到最低。 7.1 该拟建项目应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2017〕第90号令),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开展工作,严格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责任,组织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等工作。 7.2 在该拟建项目竣工完成后,该公司需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a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影印件; b所有参与该拟建项目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质证书、在该拟建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c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及施工过程中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概况、施工方案简述、施工应急预案、特殊问题处理、工程质量及控制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施工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记录、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记录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d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 7.3在该拟建项目投入生产运营前,该公司需与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需要包含作业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及其防护措施等内容,进行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7.4 在该拟建项目投入生产运营前,该公司需对招聘人员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职业病,以合理安排作业岗位。 7.5 在该拟建项目投入生产运营前,该公司需分期对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组织相应防护设施验收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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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