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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销售分公司
汉川新河加油站(改建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项目名称 | 汉川新河加油站(改建项目) | |||||||
建设单位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销售分公司 | |||||||
项目建设地址 | 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镇 | |||||||
项目简介 | 站房占地面积153.48平方米,罩棚占地面积为627.2平方米,设有30m³×4(2汽2柴)油罐,油罐更换为FF双层油更换罐,2台双枪双油品、1台双枪单油品、1台四枪双油品潜油泵加油机,新做单柱加油岛4座。 | |||||||
企业联系人 | 王涛 | |||||||
项目负责人 | 朱辉 | 报告编制人 | 管维庆、熊保国 | |||||
调查人员 | 管维庆、熊保国 | 调查日期 | 2019/12/21 | |||||
采样人员 | 陈飞,欧阳庆 | 采样日期 | 2019/12/21-2019/12/23 | |||||
检测人员 | 吴笛、张乐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魏威 | |||||
职业病 危害风险程度 | 一般 | |||||||
评价结论 |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标准分类,加油站属于机动车燃料零售业(F5264),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中的相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生产工艺及生产状况,该项目不涉及燃油生产,仅进行燃油零售,故判定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该项目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溶剂汽油、柴油、工频电场、夏季高温、环境噪声、汽车尾气中的有害物质等。其中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关键控制岗位见下表。
通过对该项目的总体布局、生产工艺与设备布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筑卫生学及辅助卫生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特点,结论如下: 1)该项目总平面布局合理紧凑,功能分区明确合理,同时确保了功能区防护距离,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相关要求。 2)该项目生产工艺先进,设备布局合理,自动化程度高,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和《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的要求。 3)该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溶剂汽油。经现场调查,对1个作业岗位(加油岗位)接触毒物的浓度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要求,说明该项目设置的防护设施对于有害因素的控制效果能够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4)该公司制定有健全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制订的管理制度合理可行,对于已配置的防护用品正确、有效,工人能按要求佩戴,对溶剂汽油泄露事故配置自救式呼吸器,且建立个人防护用品购买、发放及领用台账,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的相关要求。 5)该项目建筑结构合理,考虑了通风、采光照明和微小气候等建筑卫生学的要求,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的有关要求; 6)该项目辅助用室设置齐全,其设施数量与位置分布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能够满足工人生活的需求; 7)该项目有较完善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管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配备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工作运行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 8)该项目采用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合理、规范,选择的职业健康监护服务机构具有相关的技术资质,但未检查血清ALT,基本符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49号令)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该项目总体布局、建筑卫生符合要求,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健全,各项制度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正常,个体防护用品和职业健康监护还存在不足,该项目基本达到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该项目若采取本评价报告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是能够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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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措施 | 1 工程防护补充措施 1、该项目管道及连接口密闭情况应设专人经常检查,定期维护,确保管道及连接口处于正常、有效的工作状态。 2、该项目不存在油罐区罐内作业,但该区域一旦发生报警,确认是油罐泄漏,需立即停止使用,更换油罐。 3、本次评价检测是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正常情况下进行的,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若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正常开启,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为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建议该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正常开启,严禁在防护设施未开启情况下进行作业。 2 应急救援补充措施 该公司应严格落实《职业卫生应急救援制度》,对于已制定的针对汽油、柴油泄露以及急性中毒的应急救援措施,做好应急救援的演练及相关记录。 3 个体防护用品补充措施 该项目应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从申购、购买、验收到发放等环节要层层把关,所有防护用品的采购应选择可靠的供应方,实行专人采购、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有效性;加强有关个体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教育培训工作;完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台帐,领用者应在个人用品发放台帐上签字,不得代领代签。 4 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 1、该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职业病防治规划,并按规划进行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实施时间、实施内容及实施进度等。 2、该项目应依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47号)第二十条的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并向从业人员公布。 3、该项目应严格执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49号令)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相关要求,选择具有职业健康监护资质的机构组为全部接害人员针对溶剂汽油等毒物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人数应全面。 4、该项目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完善该项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片、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档案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5、建议该公司严格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30日,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备; 6、建议该公司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继续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加大职业卫生投入,并从执行和资金上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将职业危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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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