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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氏集团有限公司
年产12000万平方米胶粘带扩能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项目名称 | 年产12000万平方米胶粘带扩能项目 | ||||||||||||||||||||||||||||||||||||||||||||||||||||||||||||||||||||||
建设单位 | 舒氏集团有限公司 | ||||||||||||||||||||||||||||||||||||||||||||||||||||||||||||||||||||||
项目建设地址 |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维达大道 | ||||||||||||||||||||||||||||||||||||||||||||||||||||||||||||||||||||||
项目简介 | 年产胶粘带12000万平方米 | ||||||||||||||||||||||||||||||||||||||||||||||||||||||||||||||||||||||
企业联系人 | 舒康骥 | ||||||||||||||||||||||||||||||||||||||||||||||||||||||||||||||||||||||
项目负责人 | 杨欢 | 报告编制人 | 杨欢、管维庆 | ||||||||||||||||||||||||||||||||||||||||||||||||||||||||||||||||||||
调查人员 | 杨欢,管维庆 | 调查日期 | 2019.11.13 | ||||||||||||||||||||||||||||||||||||||||||||||||||||||||||||||||||||
采样人员 | 杨欢,管维庆 | 采样日期 | 2019.11.13-2019.11.15 | ||||||||||||||||||||||||||||||||||||||||||||||||||||||||||||||||||||
检测人员 | 吴笛、张乐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王玉萍 | ||||||||||||||||||||||||||||||||||||||||||||||||||||||||||||||||||||
职业病 危害风险程度 | 严重 | ||||||||||||||||||||||||||||||||||||||||||||||||||||||||||||||||||||||
评价结论 | 通过对该项目的总体布局及设备布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筑卫生学及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特点,结论如下: 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该项目属于橡胶制品业中的其他橡胶制品制造(C2919),依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结合该项目职业病危害现场检测结果及用人单位使用的原辅料综合分析,该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聚氯乙烯粉尘、石灰石粉尘)、苯、甲苯、二甲苯、噪声,检测结果表明,部分岗位噪声存在超标现象,综合判断,故本评价报告认为该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 2)该项目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详细信息如下: 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石灰石粉尘、聚氯乙烯粉尘、电焊烟尘、二氧化氮、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苯、甲苯、二甲苯、石油沥青烟、松香、一氧化碳、氯化氢、噪声、高温、紫外辐射、工频电场。 该项目重点评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聚氯乙烯粉尘、石灰石粉尘)、苯、甲苯、二甲苯、噪声。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应关键控制岗位见下表。
3)该项目厂区道路根据生产、生活和消防要求进行设置。主厂房、仓库等区域周围设环形道路。厂区平面布置按功能分区、工艺流畅、物料运输顺畅,竖向布置合理,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相关要求。 该项目生产设备依照工艺流程及要求进行布局,物流合理、便捷,功能划分明确;将有职业病危害工序、产生不同职业病危害工序、无职业病危害工序进行合理布局,有效地避免了工种间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满足生产和职业卫生防护要求,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要求。 4)该项目设置有防毒、防尘、防高温、防噪声、防工频电场设施,这些防护设施设置正确、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或减弱了作业人员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机会和浓(强)度,配置有相关人员进行检维修、维护,但有部分作业岗位防噪设施还需完善,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要求。 5)该公司制定有健全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制订的管理制度合理可行,管理体系运行正常,针对接触粉尘和毒物作业岗位配备有相应的防尘口罩和防毒口罩,大部分员工能按要求佩戴个体防护用品,但针对噪声超标的作业岗位未配备防噪声耳塞,针对使用甲苯作稀释剂的制胶岗位未佩戴防护眼镜,基本符合《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2002)及《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的要求。 6)该项目建筑结构合理,考虑了保暖、通风、照明和微小气候等建筑卫生学的要求,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有关要求。 7)该项目辅助用室设置齐全,其设施数量与位置分布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能够满足工人生活和保健的需求。 8)该项目有较为完善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配备有专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工作运行有效,但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无实施方案,厂区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警示标识设置种类不足,未设置职业病危害宣传栏,职业卫生经费未单独列支,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 9)该项目采用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合理、规范,选择的职业健康监护服务机构符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49号令)的有关规定。 该项目组织160名员工进行了在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应检人数为333人,体检率较低。存在噪声作业岗位人员未开展听力测试,体检项目不全。基本符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49号令)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 综上所述,该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总平面布局、个体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建筑卫生学、职业健康监护等基本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该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若采取本评价报告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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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措施 | 1.1 该项目锅炉及包装车间部分岗位噪声超标,建议企业针对锅炉风机加装隔声罩,对噪声超标作业点分切机、包装机加装消声器。 1.2 该项目储罐检维修时,存在有限空间作业,工人应遵循“先通风、后作业”的原则,操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和便携式氧气报警器,避免窒息等急性事故。同时,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指导书,并在该公司应急救援预案中增添有限空间作业相关应急处理预案。 1.3 建议该项目定期对甲苯检测报警装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进行检定,确保其运行正常,有效。 1.4 本次评价检测是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正常情况下进行的,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若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正常开启,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为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建议该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正常开启,严禁在防护设施未开启情况下进行作业,同时,企业应定期对防护设置进行检维修和清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做好相关检维修记录。 1.5 该项目甲苯储存使用采用密闭化储罐、管道输送,为防止有害物质跑、冒、滴、漏,建议经常性对阀门、连接处进行安全性、密闭性的检测检验。 2 个体防护用品补充措施 2.1 该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有《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定期发放个体防护用品,但针对存在噪声作业岗位未配备防噪声耳塞,建议公司增配SNR值大于29分布的防噪声耳塞,管理规范,并加强有关个体防护用品的教育培训和现场使用情况的监督,保证个体防护用品取得良好的防护效果。 3 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 3.1 该项目应依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47号)第二十条的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3.2 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培训,相关人员应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使用。 3.3 噪声作业工人必须适当安排工间休息,休息时必须离开作业环境,以恢复听觉疲劳。对接触噪声的岗位必须减少工人接触噪声的工时数。在炎热的季节为工人供应含盐清凉饮品,含盐量为0.1-0.2%,饮料水温不宜高于15℃。 3.4 该公司设置了相应的警示标识。为了使职工对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警觉,方便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理,建议该公司应根据工作场所各岗位的生产特点,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增设警告标识图警示标识具体设置情况见表3-1。 3.5 建议该企业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公告内容主要涉及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 3.6 该项目应该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48号令)的相关规定将公司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浓(强)度、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如实向当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3.7 该公司部分岗位体检项目不全,建议该公司应严格执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49号令)的有关规定,选择具有职业健康监护资质的机构组织员工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人数和项目应全面。同时,应依照相关要求将完整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并有签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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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