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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顺和矿业有限公司
孝昌碎石厂碎石骨料生产线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项目名称 | 孝昌顺和矿业有限公司孝昌碎石厂碎石骨料生产线建设项目 | |||||||||||||||||||||||||||||||||||||||
建设单位 | 孝昌顺和矿业有限公司 | |||||||||||||||||||||||||||||||||||||||
项目建设地址 | 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小河镇花山冲村 | |||||||||||||||||||||||||||||||||||||||
项目简介 | 年产碎石骨料178.6万立方米/年 | |||||||||||||||||||||||||||||||||||||||
企业联系人 | 陈双双 | |||||||||||||||||||||||||||||||||||||||
项目负责人 | 杨欢 | 报告编制人 | 熊保国、杨欢 | |||||||||||||||||||||||||||||||||||||
调查人员 | —— | 调查日期 | —— | |||||||||||||||||||||||||||||||||||||
采样人员 | —— | 采样日期 | —— | |||||||||||||||||||||||||||||||||||||
检测人员 | ——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 | |||||||||||||||||||||||||||||||||||||
职业病 危害风险程度 | 严重 | |||||||||||||||||||||||||||||||||||||||
评价结论 | 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别 该建项目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划分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建筑用石加工(C3032),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中规定,该项目为第二大类“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的第3类“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业中的建筑用石加工”,属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项目。 综合分析该建项目可能存在或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预期接触水平,结合其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施及其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该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与其在《目录》中所列该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无明显区别,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2. 建设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该拟建项目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白云石粉尘、大理石粉尘、电焊烟尘、氮氧化物、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电焊弧光、噪声等。其中,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大理石粉尘、白云石粉尘、噪声。 3. 分项评价结论 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评价结论:根据检查表法分析,该拟建项目针对粉尘、噪声拟采取了相应防护措施,这些防护设施设置正确、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工人接触的机会和强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相关要求。 根据企业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拟建项目未明确各工种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的具体型号、种类、发放周期,该拟建项目配备的职业卫生个人防护用品不符合《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2002)及《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的相关要求。 设置的应急救援设施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评价结论:根据分析,该拟建项目设应急设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综合性评价结论:本评价从法律法规符合性对拟建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专项投资等方面进行了评价,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4. 评价结论 通过工程分析、类比调查及对该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综合分析,该拟建项目只要在设计和施工阶段能够切实地落实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本报告提及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在项目投产运行后加强职业病的防治管理,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措施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该拟建项目从职业病预防的角度考虑是可行的。 | |||||||||||||||||||||||||||||||||||||||
建议措施 | 该拟建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中,从工艺和设备的选择、平面布置等均体现了防治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措施内容,为使项目建成运行达到更好的职业病的防治效果,本评价参照类比项目、结合该拟建项目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与分析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果,提出了以下补充建议: 1. 防护设施补充措施 1.1 该拟建项目应严格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防尘设施内容,针对各车间设备加料口和皮带转运点设置喷雾装置,适当控制水量加湿石料,采取湿式作业;针对破碎机、振动筛、给料机加料口及皮带转运点等易产生扬尘的位置,设置除尘设施。 1.2 建议该拟建项目装料车辆应设置帆布遮挡,密闭运输,同时车辆出厂时用水将轮胎冲洗干净,避免运输车辆进出将场内粉尘带至道路,造成二次扬尘。 2. 个人防护用品补充措施 2.1 个体防护作为保障作业人员免受职业病危害的最后防线,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岗位使用时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公司应加强防护用品的管理,从申购、购买、验收到发放等环节要层层把关,所有防护用品的采购应选择可靠的供应方,实行专人采购、专人管理;同时,还应加强防护用品现场使用的监督与管理,指导并监督作业人员现场正确使用与佩戴。主要岗位应配备的防护用品见下表。 表4-1 主要作业岗位应配备防护用品
3. 辅助用室补充措施 该拟建项目劳动定员38人,为一班生产,最大班组人数为38人,该拟建项目应依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标准要求,设置相应厕所、更衣室、休息室、盥洗室、妇女卫生室等。 3.1 各车间厕所设计一般按劳动者最多的班组人数进行设计,男厕所:男职工人数﹤100人的作业场所可按25人设1个蹲位,>100人的工作场所每增加50人增设1个蹬位;女厕所:女职工人数﹤100人的作业场所可按15人设1~2个蹲位,>100人的工作场所每增加30人增设1个蹬位。 3.2 该拟建项目各车间应设计盥洗设施,盥洗器数量按照劳动者最多的班组人数组设计,一般31~40人设计1个盥洗器。 3.3 该拟建项目应设置更衣室,各车间存衣柜应按车间劳动者实际总人数设计,便服、工作服可按照同柜分层存放原则设计。 3.4 该拟建项目建成后若人数最多班组女工>100人,建议设置妇女卫生室,妇女卫生室由等候室和处理间组成,等候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内应设温水箱及冲洗器。 4. 职业健康监护补充措施 4.1该拟建项目应严格执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49号令)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相关要求,选择具有职业健康监护资质的机构,组织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以及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针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人数应体检全面。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具体要求见下表:
5. 其它补充措施 5.1 该拟建项目应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项投资金进行概算并细化,主要包括:专项经费总额、卫生防护设施费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费、应急救援设施、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等,使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有关职业病专项投资的要求。 5.2 在该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完成后,该企业需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等相关工作。 5.3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在破碎生产区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具体设置要求见下表。
5.4 该拟建项目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制定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议该公司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继续完善职业卫生制度,加大职业卫生投入,并从执行和资金上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将职业危害降到最低。 5.5 建议该企业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5.6 加强外包人员的职业卫生管理,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对于外包人员的职业卫生管理应与本公司职工一视同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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