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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名称 | 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建设单位 | 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 ||||||||||||||||||||||||||||||||||||||||||||||||||||||||||||||||||||||||||||||||||||||||||||||||||||||||||||||
项目建设地址 | 武汉市江夏区郑店黄金工业园路1号 | ||||||||||||||||||||||||||||||||||||||||||||||||||||||||||||||||||||||||||||||||||||||||||||||||||||||||||||||
项目简介 | 年产各类疫苗和免疫制剂14920万瓶 | ||||||||||||||||||||||||||||||||||||||||||||||||||||||||||||||||||||||||||||||||||||||||||||||||||||||||||||||
企业联系人 | 秦汉 | ||||||||||||||||||||||||||||||||||||||||||||||||||||||||||||||||||||||||||||||||||||||||||||||||||||||||||||||
报告编制人 | 管维庆、杨欢 | 报告审核人 | 张晶 | ||||||||||||||||||||||||||||||||||||||||||||||||||||||||||||||||||||||||||||||||||||||||||||||||||||||||||||
现场调查人员 | 杨欢、管维庆 | 调查日期 | 2019.05.08-2019.05.12 | ||||||||||||||||||||||||||||||||||||||||||||||||||||||||||||||||||||||||||||||||||||||||||||||||||||||||||||
现场采样人员 | 陈飞、戴恒、 徐君、刘国兵 | 采样日期 | 2019.05.13-2019.11.04 | ||||||||||||||||||||||||||||||||||||||||||||||||||||||||||||||||||||||||||||||||||||||||||||||||||||||||||||
实验室检测人员 | 赵露、吴笛、程源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秦汉 | ||||||||||||||||||||||||||||||||||||||||||||||||||||||||||||||||||||||||||||||||||||||||||||||||||||||||||||
职业病 危害风险程度 | 较重 | ||||||||||||||||||||||||||||||||||||||||||||||||||||||||||||||||||||||||||||||||||||||||||||||||||||||||||||||
评价结论 | 通过对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的总体布局及设备布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职业病危害因素、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筑卫生学及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结果,得出如下结论。 1 分项结论 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现状见表1-1。 表1-1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分项结论
2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为医药制造业中的生物药品制品制造(C2761),根据《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该公司为第二大类“制造业”的第十四类“生物药品制造”属职业病危害较重的用人单位。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已制定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配备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有落实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职业病危害知识培训等;已优先采用自动化生产工艺和密闭化措施,在产生粉尘、毒物等工位设置有通风设施;已为作业工人配备有耳塞、防尘口罩、防毒口罩等,上述措施表明用人单位已采取了相应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能起到控制作用。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建议措施加以完善,以达到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目的,进而降低职业病发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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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措施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综合分析,针对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防护对策措施和建议。 1 控制职业病危害补充措施 1、生物质料仓粉尘为关键控制点,建议企业应加强生物质转运、投料过程中粉尘控制。吨袋包装应做好密闭措施,严禁破袋漏料吊运,规范操作,避免物料在转运过程产生扬尘,同时定期对地面进行清洁,避免二次扬尘。 2、依据本次评价检测结果分析,部分作业区域甲醛、乙醚、盐酸、苯酚浓度超标;建议对上述作业区域改善通风设施,定期对通风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加大通风量,对熏蒸和消毒作业场所,应延长通风时间;加强该作业区管理,要求人员正确佩戴个体防护。 3、车间消毒过程中产生臭氧为关键控制点,建议企业延长消毒后车间通风换气时间或加强通风换气量,同时车间设置臭氧检测装置,待车间臭氧浓度低于限值以内在进入车间作业。 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补充建议 1、建议用人单位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第三章第十二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警示标识包括警告标识和指令标识,该公司作业现场有较完善指令标识缺少警告标识,需补充,设置顺序从左向右一次为警告标识、指令标识。 2、在用人单位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公告内容主要涉及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
3 职业健康监护措施建议 1、建议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劳动者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2、该公司应严格执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49号令)的有关规定,选择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组织员工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人数应全面。 3、该公司在安排职业健康检查的同时,一旦发现需复查人员,应及时安排复查,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例,及时给与进一步明确诊断,并对明确诊断的职业病的劳动者应给予相应的治疗和生活保障,同时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4、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文件要求,结合该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进行分析,在岗期间属强制性体检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应的体检项目及体检周期见下表。 在岗期间属强制性体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体检周期表
1、该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每年年初制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并根据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实施时间、实施内容、实施进度等。 2、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上岗前培训包括新员工和老厂转岗员工,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3、依据现场调查结合本次检测结果分析,部分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时间短,一天不超过半小时,且检测结果远低于职业检测限值,建议企业以后可不用进行检测。 不作为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检测一览表
4、该公司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完善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片、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档案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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