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防护补充措施 1、该项目在工艺允许的条件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区宜采取地面洒水措施。车间地面、墙面、建筑构件、设备、管道、机械、地沟等表面积尘,采用真空吸尘或湿式清扫,定期清扫。 2、该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加强破碎线除尘装置的维护管理,定期清理更换除尘袋,保证通风除尘设施的通风除尘效果。 3、对于噪声超标岗位(破碎线操作工、破碎线巡检工、液压打包区操作工)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控制噪声对人体造成的危害:1)改造控制室,安装双层玻璃进行隔音;2)增加班次,减少单班人员接触时间;3)佩戴防护耳塞。 2 应急救援补充措施 1、根据项目生产特点,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对防护设施的特殊要求,该项目按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设置应急救援小组,配备2名兼职急救人员,建立相应的防护应急措施。 2、该项目正式运营之前,建设单位应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安全卫生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密切配合,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措施,预案中需规定应急救援组织、明确相关责任人、应急救援器材的分布。适时组织事故演习,以检验事故应急预案措施的可操作性及可行性。针对于该项目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夏季高温中暑),应制定相应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记录,形成文字、图片、影像资料。 3 个体防护用品补充措施 1、建议项目建成投产后为破碎线和液压打包区工人配备护耳器;和防尘口罩。 2、个体防护作为保障作业人员免受职业病危害的最后防线,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岗位使用时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公司应加强防护用品的管理,从申购、购买、验收到发放等环节要层层把关,所有防护用品的采购应选择可靠的供应方,实行专人采购、专人管理;同时,还应加强防护用品现场使用的监督与管理,指导并监督作业人员现场正确使用与佩戴。 4 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 1、该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职业病防治规划,并按规划进行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实施时间、实施内容及实施进度等。 2、该项目应依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47号)第二十条的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并向从业人员公布。 3、按照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等要求,在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职业病危害公告栏。警示说明应当包括职业病危害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4、该项目应严格执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49号令)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相关要求,选择具有职业健康监护资质的机构组为全部接害人员针对铁及其化合物粉尘、噪声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人数应全面。 5、公司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内容应包括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把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6、该项目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完善该项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片、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档案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7、建议公司严格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30日,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备。 8、建议公司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继续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加大职业卫生投入,并从执行和资金上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将职业危害降到最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