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在《可研报告》中对厂址选择、生产设备的选择、总平面布置及建设施工等多方面均提出了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内容。其中劳动防护用品、拟采取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不具体。为使本项目在建设期和建成运行后达到更好的职业病防治效果,本评价报告结合类比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根据本项目的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与分析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果,提出以下补充措施。 1 补充的工程技术措施 (1)完善设备布局,尽量将噪声作业车间和非噪声作业车间分开,同一车间应尽量将噪声大的设备与噪声小的设备分开布置。噪声较大的厂房,墙体可以采用吸声材料。 (2)本项目的防护设施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同一工艺的生产设备应尽量集中布置。 (3)建筑卫生学 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中的规定,制药工业生产场所照明最低标准值应符合下表规定。 制药工业生产场所照明标准 房间或场所 | 参考平面 | 照度标准值(Lx) | UGR | Uo | Ra | 备注 | 制药工业 | 制药生产:配制、清洗 灭菌、超滤、制粒、压片、混匀、烘干、灌装、轧盖等 | 0.75水平面 | 300 | 22 | 0.60 | 80 | | 制药生产流转通道 | 地面 | 200 | — | 0.40 | 80 | | 更衣室 | 地面 | 200 | — | 0.40 | 80 | | 技术夹层 | 地面 | 100 | — | 0.40 | 40 | | 2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补充建议 按照《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规定,各岗位应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见表。 各岗位应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一览表 序号 | 工种 | 劳动防护用品 | 配备建议 | 发放周期及数量 | 1 | 水解工 | 工作服、降噪耳塞 | 保为康N9593防尘呼吸阀工业粉尘防颗粒物口罩kn95口罩;每个工作日8h暴露等效在85db(A)-90 dB(A)的作业环境以内,采用FZSES-2型号耳塞;在噪声大于90dB(A)以上采用FZSES-1型号耳塞或耳罩。 | 工作服2套/年,防尘过滤芯按需更换,防噪声耳塞1个/年。 | 2 | 配料工 | 工作服、防尘口罩、降噪耳塞 | 3 | 灌装工 | 工作服、防尘口罩、降噪耳塞 | 4 | 包装工 | 工作服、防尘口罩、降噪耳塞 | (1)防尘口罩过滤效率至少满足《呼吸防护用品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2006)规定的 KN95级别的防颗粒物呼吸器的要求。 (2)建设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LEX,8h为85~95dB的应选用护听器SNR为17~34dB的耳塞或耳罩;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LEX,8h≥95dB的应选用护听器SNR≥34dB的耳塞、耳罩或者同时佩戴耳塞和耳罩,耳塞和耳罩组合使用时的声衰减值,可按二者中较高的声衰减值增加5dB估算。 (3)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建设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3 职业病危害告知补充措施 (1)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本项目建成后,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的规定,在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详见表F5-7)。 4 职业病危害因素关键控制点控制措施 4.1 正常作业关键控制点控制措施 本项目生产工艺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粉尘(聚乙烯粉尘、其他粉尘)以及物理因素(噪声)等,职业病防治关键控制点为: (1)粉尘关键控制点为配料、灌装、包装等工序。防治的重点:在采取全面通风或有组织的自然通风的基础上,在产尘部位设置负压吸尘罩,综合考虑粉尘的种类、性质、含量等因素选择适宜的除尘装置。 (2)噪声等物理因素的控制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作业现场设置休息室,备好防暑降温用品和设施,同时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4.2 特殊作业时关键控制点控制措施 作业工人在对设备进行检修或维修时,可能会接触到多种或较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因此作业人员在进入生产现场前应按照规定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在操作过程中,密切注意设备情况及物质泄漏情况,以利于在发生有毒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时及时逃离现场。 5 职业卫生管理 5.1 生产过程中职业卫生管理 1、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 (1)建设单位应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方针和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设置岗位操作规程。 (4)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对劳动者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3、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建设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应当至少每年对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4、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建设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对未成年工和女工实行特殊保护。 建设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5.2 施工过程中职业卫生管理 本项目《可研报告》中未提及施工建设过程中的职业卫生管理。本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211-2008)等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具体建议详见F5.5.2章节。 6 应急救援 (1)建设单位应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配置相应的人员,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的要求,针对高温中暑等职业病危害事故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完善。 (2)根据本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性中暑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在车间办公室和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急救药品。 7 其他 (1)应编制符合国家现行职业卫生标准、规范和法规、政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为本项目运行过程职业病防治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2)本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前委托依法取得职业卫生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查。本项目若工艺有变更,涉及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需另行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