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拟建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中,从工艺和设备的选择、平面布置等均体现了防治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措施内容;但职业卫生防治经费情况在上述资料中不够明确,为使项目建成运行达到更好的职业病的防治效果,依据该拟建项目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与分析、健康危害分级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果,提出了以下补充建议: 1 控制职业病危害补充措施 1.1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该拟建项目拟设置了相应的防护设施。建议该拟建项目针对拟设置的防护设施制定相应的检维修制度,并按制度严格执行,经常检查,定期维护,以保障防护设施处于正常、有效的工作状态。 1.2 散发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场所,建议采用密闭的方法防止毒物逸散,在密闭不严或不能密闭之处,建议安装通风排毒设施维持负压操作。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场所应与其他作业场所相隔离,并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1.3 根据该拟建项目生产、使用贮存等厂房结构,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不能自然通风或通风不能满足要求的场所,采用机械通风,针对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急性中毒,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通风系统相连锁的有毒气体泄漏报警装置,通风设施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能够提供足够的通风量,换气次数不得小于12次/h。 2)事故排风的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通行的地点,事故排风的进风口,应设在有毒气体放散量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吸风口应设在地面以上0.3-1.0m处。 1.4 该拟建项目应对反应釜、储罐、输送管道,加强安全性、密闭性的检测检验,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1.5 该拟建项目使用自动化设备、安装机械通风设施和自动检测报警仪,建议定期组织开展对设备密闭性、机械通风设施和报警装置有效性的检查,确保其有效运行。 1.6 完善设计和设备,处理物料应在密闭系统中进行,尽量保持密闭设备处于负压状态,以减少泄漏。 2 关键控制点控制措施 2.1 设备调试期间职业卫生防护与管理 该拟建项目在设备调试过程中可能使用或产生氨、硫化氢、二氧化硫、一氧化碳(锅炉房)等有毒有害物质。调试期间主要卫生防护措施: 1、调试期间应制定调试计划,并依照计划开展调试,员工应依照相关设备说明书及操作规程安全操作。 2、调试前,应当把调试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及其导致后果如实告诉调试者,并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职业卫生警示标示,具体包括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物质。 3、调试期间防护设施必须先正常开启,进去现场调试员工应做好个体防护,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场所应配备相应防毒口罩、防化服、防酸碱手套。 4、调试期间应制定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及中毒等应急救援预案,并设置风向标,配备现场应急用品。 5、对调试者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个体防护用品正确选择和佩戴、现场急救设施使用、发生应急事故处理和逃生方法。 2.2 正常生产关键控制点控制措施 该拟建项目正常生产时以氨、硫化氢、一氧化碳(锅炉房)危害最高,关键性控制点包括各生产车间作业岗位,其主要控制措施: 1、加料和输送系统采用自动化控制、远程监控技术,电脑操作,避免工人直接接触氨、硫化氢、一氧化碳。 2、定期对接头、阀门、易腐蚀部位进行检查,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 3、定期对拟设置的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进行检定,保证其完好和准确。 4、定期对拟设置通风装置进行检维护,确保通风设施完好,库管在巡检作业时应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5、采样人员要做好个体防护,佩戴防毒口罩、防酸碱手套及防化服,采用自动化、密闭化采样设备采样,工人应在采样区上风向进行远程监控。 4.2.3 特殊作业时关键控制点控制措施 1、该拟建项目在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过程中,沼液等有毒物质可能发生泄漏,建议设置围堰,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明确处理措施和应急方案。 2、该拟建项目在检维修时风险较大,控制工人检维修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危害措施包括: a尽量减少开工时的维修操作,如必须不停工维修,应做好详细的作业计划,并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执行、减少风险。 b检维修时必须佩戴相应个体防护用品及相关报警装置,检维修前要关闭全部阀门,抽空或排空管道、容器内物质,并做好标记。 3、该拟建项目密闭空间作业存在较高风险,可能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情况有:检维修、误入等。控制密闭空间作业对人体危害的措施有: a制定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控制计划,密闭空间作业准入程序与安全作业规程。 b明确密闭空间作业负责人、准入者和监护者及其职能,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至少要安排一名监护者在密闭空间外持续进行监护。 c在密闭空间外设置警示标识,告知密闭空间的位置和所存在的危害。 d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前,应对密闭空间含氧量、有毒气体、测爆等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才能进入空间作业。 e提供合格的密闭空间作业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个体防护用品、报警器等。 3 应急救援设施补充措施 3.1 该拟建项目应根据工作场所存在氨、硫化氢、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对工人造成急性职业损伤,制定相应应急救援预案,预案中需规定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器材的分布、应急救援处置方法、可依托的社会救援力量的联系方式。成立救援机构,设置2-3名急救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3.2 该拟建项目应对上岗前及在岗期间作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现场应急设施、应急用品及个体应急防护用品使用或佩戴,发生应急事故时的处理或逃生方法等,对存在职业危害岗位必须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3 针对该拟建项目作业场所存在有害物质泄露的作业场所如:储罐区、主要生产车间各作业岗位、巡检区附近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风向标及冲淋洗眼器,该装置应考虑安全距离,位置应设置在发生意外喷溅距离之外,服务半径应在15米内,设置数量依据此作业区最大班组人数设计。 3.4 该拟建项目应在生产车间设置应急柜,并设置相应供气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备、检测设备、应急个体防护用品、通讯设备。 4 个人防护用品补充措施 4.1 完善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工种所使用的个体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确定发放周期和数量并做好发放记录,由工人领取并签字。另外,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等应急防护用品不发放给个人,放置于各区域应急储存柜内,应急时取用,其余防护用品定期发放。 4.2该拟建项目应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从申购、购买、验收到发放等环节要层层把关,所有防护用品的采购应选择可靠的供应方,实行专人采购、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有效性;加强有关个体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教育培训工作;完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台帐,领用者应在个人用品发放台帐上签字,不得代领代签。 5 职业健康监护补充措施 5.1 该拟建项目应严格执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49号令)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相关要求,选择具有职业健康监护资质的机构,组织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以及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针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人数应体检全面。 6 其它补充措施 6.1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在生产车间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注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2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建议该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并向从业人员公示。 6.3 对拟建项目职业卫生专项投资金进行概算并细化,主要包括:专项经费总额、卫生防护设施费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费、应急救援设施、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等,使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职业病专项投资的要求。 6.4 在该拟建项目投入生产运营前,落实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证或疑似职业病,应合理安排作业岗位。 6.5 在该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完成后,该企业需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等相关工作。 6.6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6.7、该拟建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对工人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6.8 该拟建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每年年初制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并根据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实施时间、实施内容、实施进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