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人:游 伟 13871878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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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矢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名称 | 孝感矢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建设单位 | 孝感矢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
项目建设地址 | 湖北省孝感市孝汉大道南纵4#路8号 | ||||||||||||||||||||||||||||||||||||||||||||||||||
项目简介 | 年产汽车用组立线束358263本 | ||||||||||||||||||||||||||||||||||||||||||||||||||
企业联系人 | 李波 | ||||||||||||||||||||||||||||||||||||||||||||||||||
报告编制人 | 杨建雄、熊保国 | 报告审核人 | 张晶 | ||||||||||||||||||||||||||||||||||||||||||||||||
现场调查人员 | 杨建雄、熊保国 | 调查日期 | 2018.08.11 | ||||||||||||||||||||||||||||||||||||||||||||||||
现场采样人员 | 龚遂、刘国兵 | 采样日期 | 2018.08.11-2018.08.13 | ||||||||||||||||||||||||||||||||||||||||||||||||
实验室检测人员 | 赵露、吴笛、张乐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李波 | ||||||||||||||||||||||||||||||||||||||||||||||||
职业病 危害风险程度 | 较重 | ||||||||||||||||||||||||||||||||||||||||||||||||||
评价结论 | 通过对孝感矢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总体布局及设备布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筑卫生学及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结果,得出如下结论。 该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现状见表1-1。 表1-1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分项结论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标准分类,该公司划分为汽车制造业中的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0),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中规定,该公司为第二大类“制造业”的第二十八类“汽车制造业”(较重),结合该企业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属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项目。 综上所述,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健全,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完善;有落实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知识培训等;工作场所设置有职业病危害告知卡,辅助用室设置情况符合要求;企业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已采取了相应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能起到控制作用。但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还需严格按制度落实。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建议措施加以完善,以达到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目的,进而降低职业病危害发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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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措施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对孝感矢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综合分析,针对该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防护对策措施和建议。 本次评价是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措施运转正常情况下进行的,该公司所设置的各项防护设施均能对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起到一定的作用,因此防护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十分重要,建议公司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做好相关记录,确保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该公司应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从申购、购买、验收到发放等环节要层层把关,所有防护用品的采购应选择可靠的供应方,实行专人采购、专人管理;完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台帐,领用者应在个人用品发放台帐上签字,不得代领代签,并加强现场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佩戴情况监督。 1、建议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劳动者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2、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病“三级预防”中的二级预防措施,其目的是及早发现职业损害,以便采取补救措施,防止病损的进一步发展。该公司应严格执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49号令)的有关规定,每年组织工人实施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情况的职业健康检查,且体检率需达到100%,同时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开展体检。 3、该公司在安排职业健康检查的同时,一旦发现需复查人员,应及时安排复查,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例,及时给与进一步明确诊断,并对明确诊断的职业病劳动者应给予相应的治疗和生活保障,同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1、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建议该公司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该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每年年初制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并根据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实施时间、实施内容、实施进度等。 3、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增加工人的自我防护意识。对于新员工和生产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应侧重于设备操作、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急救常识和急救方法、危害标示识别、事故应急报告程序、疏散路径和应急救援演练等。 4、该公司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48号令)的有关规定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5、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 该公司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完善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片、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档案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应继续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与评价工作,以便及时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