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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希革斯电子(湖北)有限公司希革斯电子回路基板生产加工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来源:本站 点击次数:396次 发布时间:2018-11-07

希革斯电子(湖北)有限公司

希革斯电子回路基板生产加工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项目名称

希革斯电子(湖北)有限公司希革斯电子回路基板生产加工项目

建设单位

希革斯电子(湖北)有限公司

项目建设地址

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区孝天工业园

项目简介

建成后年产250万块电子回路基板。

企业联系人

方响军

项目负责人

肖强

报告编制人

杨建雄、熊保国

现场调查人员

——

调查日期

——

现场采样人员

——

采样日期

——

现场检测人员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职业病

危害风险程度

严重

评价结论

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别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标准分类,该拟建项目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的其他电子设备制造(C3990),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中的相关规定,结合生产工艺及生产状况,判定该拟建项目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2  建设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该拟建项目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其他粉尘(聚酯粉尘异丙醇、二氧化锡、电焊烟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噪声、高温、电焊弧光、X射线等。其中,异丙醇、二氧化锡、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为该拟建项目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3  分项评价结论

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评价结论:根据检查表分析评价,该拟建项目针对毒物、噪声拟采取了相应防护措施,这些防护设施设置较为正确、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工人接触的机会和浓(强)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相关要求。

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对该拟建项目拟配置的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评价结论:根据检查表法分析,该拟建项目配备的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拟设置的应急救援设施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评价结论:该拟建项目生产区拟配置紧急洗眼器,当发生泄漏时,能最大程度减小伤害;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综合性评价结论:本评价从法律法规符合性对拟建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专项投资等方面进行了评价,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4  评价结论

通过工程分析、类比调查及对该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综合分析,该拟建项目只要在设计和施工阶段能够切实地落实本报告提及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完善本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保障职业卫生资金的投入,在项目投产运行后加强职业病的防治管理,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该拟建项目从职业病预防的角度考虑是可行的。

建议措施

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该拟建项目从工艺和设备的选择、平面布置等均体现了防治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措施内容;但职业卫生防治经费情况在上述资料中不够明确,为使项目建成运行达到更好的职业病的防治效果,依据该拟建项目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与分析、健康危害分级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果,提出了以下补充建议:

1  工程防护措施

1.1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该拟建项目拟设置了相应的防护设施。建议该拟建项目针对拟设置的防护设施制定相应的检维修制度,并按制度严格执行,经常检查,定期维护,以保障防护设施处于正常、有效的工作状态

1.2 散发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场所,建议采用密闭的方法防止毒物逸散,在密闭不严或不能密闭之处,建议安装通风排毒设施维持负压操作。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场所应与其他作业场所相隔离,并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1.3该拟建项目使用自动化设备、安装机械通风设施,建议定期组织开展对设备密闭性、机械通风设施有效性的检查,确保其有效运行。

1.4 完善设计和设备,处理物料应在密闭系统中进行,尽量保持密闭设备处于负压状态,以减少泄漏。

2  关键控制点控制措施

2.1 设备调试期间职业卫生防护与管理

该拟建项目在设备调试过程中可能使用或产生二氧化锡、异丙醇等有毒有害物质。调试期间主要卫生防护措施:

1、调试期间应制定调试计划,并依照计划开展调试,员工应依照相关设备说明书及操作规程安全操作。

2、调试前,应当把调试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及其导致后果如实告诉调试者,并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职业卫生警示标示,具体包括异丙醇、二氧化锡等有毒有害物质。

3、调试期间防护设施必须先正常开启,进去现场调试员工应做好个体防护,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场所应配备相应防毒口罩、橡胶手套。

4、调试期间应制定有毒有害物质飞溅入眼等应急救援预案,并设置配备现场应急用品。

5、对调试者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个体防护用品正确选择和佩戴、现场急救设施使用、发生应急事故处理和逃生方法。

3  应急救援设施补充措施

3.1 该拟建项目应根据工作场所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对工人造成急性职业损伤,制定相应应急救援预案,预案中需规定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器材的分布、应急救援处置方法、可依托的社会救援力量的联系方式。成立救援机构,设置2-3名急救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3.2 该拟建项目应对上岗前及在岗期间作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现场应急设施、应急用品及个体应急防护用品使用或佩戴,发生应急事故时的处理或逃生方法等,对存在职业危害岗位必须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  个人防护用品补充措施

4.1 完善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工种所使用的个体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确定发放周期和数量并做好发放记录,由工人领取并签字。

4.2该拟建项目应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从申购、购买、验收到发放等环节要层层把关,所有防护用品的采购应选择可靠的供应方,实行专人采购、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有效性;加强有关个体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教育培训工作;完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台帐,领用者应在个人用品发放台帐上签字,不得代领代签。

5  职业健康监护补充措施

5.1 该拟建项目应严格执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49号令)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相关要求,选择具有职业健康监护资质的机构,组织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以及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针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人数应体检全面。

6  其它补充措施

6.1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在生产车间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注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2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建议该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并向从业人员公示

6.3 对拟建项目职业卫生专项投资金进行概算并细化,主要包括:专项经费总额、卫生防护设施费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费、应急救援设施、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等,使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职业病专项投资的要求。

6.4 在该拟建项目投入生产运营前,落实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证或疑似职业病,应合理安排作业岗位。

6.5 在该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完成后,该企业需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等相关工作。

6.6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6.7 该拟建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每年年初制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并根据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实施时间、实施内容、实施进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