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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升捷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项目名称 | 武汉中升捷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 | 武汉中升捷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项目建设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长青街办事处革新大道165号 | |||||||||||||
项目简介 | 预计汽车维护保养量为18000台/年。 | |||||||||||||
企业联系人 | 刘超霞 | |||||||||||||
项目负责人 | 涂亦红 | 报告编制人 | 杨建雄、熊保国 | |||||||||||
调查人员 | 熊保国、管维庆 | 调查日期 | 2018.02.27 | |||||||||||
采样人员 | 熊永伟、欧阳庆 | 采样日期 | 2018.02.27-2018.03.01 | |||||||||||
检测人员 | 吴笛、张乐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刘超霞 | |||||||||||
职业病 危害风险程度 | 较重 | |||||||||||||
评价结论 | 该项目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为汽车、摩托车制修理与维护中的汽车修理与维护(O8111),依据该项目生产工艺情况,该项目使用底漆、面漆、稀释剂、润滑油、原子灰、汽车零配件等维修汽车。根据《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判断该项目为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较重的用人单位。 该项目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电焊烟尘、其他粉尘、二氧化氮、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电焊弧光、噪声。其中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关键控制岗位见下表。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关键控制岗位关键控制岗位一览表
通过对该项目的总体布局、生产工艺与设备布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筑卫生学及辅助卫生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特点,结论如下: 1)该项目总平面布局合理紧凑,功能分区明确合理,同时确保了功能区防护距离,调漆房布置在西南角,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相关要求。 2)该项目生产工艺先进,设备布局合理,自动化程度高,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和《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的要求。 3)该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电焊烟尘、其他粉尘、二氧化氮、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电焊弧光、噪声。经现场调查,对上述化学因素及物理因素的浓(强)度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及《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说明该项目设置的防护设施对于有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基本能够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4)该项目制定有健全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制订的管理制度合理可行,管理体系运行正常,选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强光电焊面罩、防噪声耳塞、防护眼罩、防护手套等,基本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的相关要求。从现场调查情况看,该公司防护用品按期发放,现场佩戴情况良好,有关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符合相关要求,但建议该公司为调漆及喷漆员工配置护目镜。 5)该项目建筑结构合理,考虑了通风、采光照明和微小气候等建筑卫生学的要求,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的有关要求; 6)该项目辅助卫生用室设置齐全,其设施数量与位置分布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能够满足工人生活的需求; 7)该项目有较完善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管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配备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工作运行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 8)该项目采用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合理、规范,选择的职业健康监护服务机构具有相关的技术资质,符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49号令)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该项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健全,各项制度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正常,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管理规范,辅助卫生用室完备,职业健康体检落实到位。该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若采取本评价报告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是能够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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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措施 | 1、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设经常检查,定期维护,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处于正常、有效的工作状态。 2、建议该项目调漆台上方应设置局部吸尘罩或者安装排毒柜。 3、本次评价检测是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正常情况下进行的,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若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正常开启,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为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建议该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正常开启,严禁在防护设施未开启情况下进行作业。 该公司应严格落实《职业卫生应急救援制度》,对于已制定的针对高温中暑以及有机溶剂中毒的应急救援措施,做好应急救援的演练及相关记录。 该项目应为调漆和喷漆作业人员配备护目镜。 该项目应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从申购、购买、验收到发放等环节要层层把关,所有防护用品的采购应选择可靠的供应方,实行专人采购、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有效性;加强有关个体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教育培训工作;完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台帐,领用者应在个人用品发放台帐上签字,不得代领代签。 1、该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第二项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职业病防治规划,并按规划进行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实施时间、实施内容及实施进度等。 2、该项目应依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47号)第二十条的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并向从业人员公布。 3、该项目应严格执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49号令)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相关要求,选择具有职业健康监护资质的机构组为全部接害人员针对溶剂汽油等毒物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该项目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完善该项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片、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档案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5、建议该公司严格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竣工验收,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6、建议该公司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继续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加大职业卫生投入,并从执行和资金上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将职业危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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