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拟建项目提供的资料中内容,从工艺和设备的选择、平面布置等均体现了防治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措施内容;但职业卫生防治经费情况在上述资料中不够明确,为使项目建成运行达到更好的职业病的防治效果,本评价参照类比项目、结合该拟建项目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与分析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果,提出了以下补充建议: 1 防尘毒、噪声、高温补充措施 1.1 该拟建项目打磨作业区设置局部吸尘罩,建立清扫制度。 1.2 该拟建项目机加工车间在工艺允许的条件下,铣、刨、钻等采取湿式作业。 1.3该拟建项目在工艺允许的条件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区宜采取地面洒水措施,物料在装卸、转运破碎等过程中的污染宜采用喷水雾降尘。车间地面、墙面、建筑构件、设备、管道、机械、地沟等表面积尘,宜采用真空吸尘或湿式清扫,定期清扫。 1.4该拟建项目铸造车间具体防尘毒、噪声、高温补充措施见表。 铸造车间防尘毒、噪声、高温补充措施一览表 岗位名称 | 防护类别 | 职业病防护措施 | 备注 | 造型 | 防粉尘 | 1、宜采用机械造型:尽可能密闭原料传输系统,安装局部通风除尘设施,设置型砂回收装置,设置控制室 2、采用手工造型:工作区应单独设置,与其他作业区隔离;工作地点尽可能远离门窗和过道;尽可能密闭尘源;工作区保持良好通风,补充新鲜空气;在粉尘或气体污染使用局部通风设施捕获尘毒 | — | 制芯修芯 | 防粉尘、防噪声 | 1、制芯设置移动式排风罩; 2、砂芯修磨应设通风除尘系统; 3、采用高压射砂筒应安装消声装置 | — | 清砂工 | 防粉尘、防噪声 | 1、在厂房内单独设置; 2、设除砂间或防尘帘屏,并设排风罩; 3、在工艺条件允许下,采用喷水雾降尘 | — | 熔炼工 | 防尘毒、防高温 | 1、中频感应电炉应符合GB 5959.3的要求; 2、电炉应设置排风罩及通风排气系统; 3、电炉应采用有效隔热措施; 4、电炉操作区宜采用局部送风,清洁空气应送至经常有人工作的地点; 5、在工作场所附近部位应设置劳动者休息室,夏季休息室的温度宜≤30℃ | — | 浇铸工 | 防尘毒、防高温 | 1、应尽量采用遥控或自动浇铸; 2、浇铸段均应设局部排气罩,就地浇铸区应设屋顶排风器或排风天窗; 3、浇铸带宜设置隔热屏,防止热辐射; 4、按GB 50019的要求设计岗位送风降温装置。 | — | 抛丸工 | 防尘、防噪声 | 1、抛丸机应密闭; 2、抛丸机应采取通风除尘、减振降噪措施; 3、抛丸清理室整体结构应合理,并尽可能减少撞击所产生的噪声; 4、抛头与机体连接处需有防振垫片 | — | 砂轮打磨工 | 防尘、防噪 | 1、考虑使用湿式作业以减少物料扬尘; 2、采用适宜的密闭罩避免粉尘飞溅; 3、应设置局部通风除尘装置; 4、工作台应稳固,工件应有良好的固定; 5、安装减振垫 | — | 2 施工期方面的措施和建议 针对建设项目施工期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措施: (1)噪声预防控制措施: ①声源控制:在各种机械设备排气口安装消声器和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代替高噪声设备与加工工艺。 ②传播途径的控制:在室内用多孔材料进行吸声或对发生的物体、场所与周围进行隔绝。 ③工作人员的防护:让处于噪声环境下的施工工作人员应建议使用耳塞、耳罩等防护用品,减少在噪声环境中的暴露时间,以减轻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④严格控制人为噪声:进入施工现场不得高声喊叫,限制高音喇叭的使用。 (2)粉尘预防控制措施: ①水泥除尘措施:在搅拌机拌筒上方、地面料斗等处安装吸尘罩,控制粉尘的逸散。 ②木屑除尘措施:在加工机械尘源上方或侧向安装吸尘罩。 ③金属除尘措施:用抽风机或通风机将粉尘抽至室外,净化处理后向空气排放。 ④洒水措施:现场清扫时先进行洒水,以防止扬尘。 (3)振动预防控制措施: ①在振源与需要防振的设备之间,安装隔振装置,使振源产生的大部分振动被隔振装置所吸收; ②改革生产工艺,降低噪声;有些手持振动工具的手柄,包扎泡沫塑料等隔振垫,为接振工人(如钻机工、凿岩工等)配发防振手套等。 (4)生产性毒物预防控制措施: ①施工时存在少量的焊接时产生的锰烟尘;做好个人防护佩戴防护口罩。 ②防苯系物等毒物措施:喷漆时,打开门窗,通过自然通风防止苯系物等毒物中毒。 除工程防护措施以外,针对接触的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施工作业人员应佩戴合格的防尘、防毒口罩、防噪声耳塞,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证者,及时调离禁忌岗位;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期间的职业健康管理,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加强职业病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了解并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加强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职业病管理制度,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急救箱、担架、通讯工具等急救设施。 3 个人防护用品补充措施 (1)建议项目建成投产后为抛丸工、打磨工等接触噪声强度超标的岗位配备护耳器;砂造型工、混砂工、清砂工接触的粉尘为矽尘和金属粉尘混合物,配备KN100防尘口罩;为熔炼工、浇铸工、制芯工配备防有机蒸汽的防毒口罩。 (2)个体防护作为保障作业人员免受职业病危害的最后防线,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岗位使用时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公司应加强防护用品的管理,从申购、购买、验收到发放等环节要层层把关,所有防护用品的采购应选择可靠的供应方,实行专人采购、专人管理;同时,还应加强防护用品现场使用的监督与管理,指导并监督作业人员现场正确使用与佩戴。 4 应急救援补充措施 4.1 针对高温中暑和一氧化碳中毒编制专项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2 在设立应急撤离通道的同时,应设立醒目的撤离通道方向指示牌及应急照明设施,并为方向指示牌设置照明设施;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47号令)第十七条,该公司需在熔炼和浇铸作业区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现场急救用品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同时,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响应制度,并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加以完善。 4.3 电炉密闭空间具有缺氧和易中毒的危险性,人员一旦进入这种未经通风和检测空间作业或者检维修时,就有可能发生缺氧的事故。故公司一旦有受限空间作业,提前采取通风换气、空气检测措施等。 5 辅助用室补充措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规定:男厕所:劳动定员男职工人数<100人的工作场所可按25人设1个蹲位;>100人的工作场所每增加50人增设1个蹲位。小便器的数量与蹲位的数量相同。女厕所:劳动定员女职工人数<100人的工作场所可按15人设1~2个蹲位;>100人的工作场所每增加30人增设1个蹲位。按规范设置男、女厕所。 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规定,铸造车间设置车间浴室,厂区设置集中浴室;同时设置存/更衣室衣,便服和工作服需分柜存放。 6 职业健康监护补充措施 6.1 该拟建项目应严格执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49号令)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相关要求,选择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组织员工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以及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数的员工安排全员体检。 6.2 应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一人一档。 7 其它补充措施 7.1 该拟建项目应职业卫生专项投资金进行概算并细化,主要包括:专项经费总额、卫生防护设施费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费、应急救援设施、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等,使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职业病专项投资的要求。 7.2 该拟建项目应在生产车间一侧墙体设置轴流风机,位于车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用于排除余热、余湿和有害气体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 0.4m; 位于车间下部区域的吸风口,其下缘至地板间距不大于 0.3m,具体设置参考《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7.3 该拟建项目设备探伤过程中会接触到X射线,建议用人单位X射线探伤岗位采用以下职业病危害控制策略:配置辐射防护屏蔽设施,设备设施密闭隔离;配置安全防护装置;实施职业性有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防护;加强作业场所出入管理;作业人员按要求佩戴个人剂量计,定期更换及检测;发放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工作前,作业人员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现场管理和接触人员的具体防护措施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Z 125-2009)、《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2011)、《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GBZ98-2017)执行。 7.4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在生产车间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注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7.5该拟建项目拟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制定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议该公司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继续完善职业卫生制度,加大职业卫生投入,并从执行和资金上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将职业危害降到最低。 8 告知性建议 8.1 该拟建项目应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7〕第90号令),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开展工作,严格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责任,组织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等工作。 8.2 在该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完成后,该企业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等相关工作。 8.3 在该拟建项目竣工完成后,该公司需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a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影印件; b所有参与本项目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质证书、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c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及施工过程中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 d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 8.4在该拟建项目投入生产运营前,该公司需与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包含作业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及其防护措施等内容,并进行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8.5 在该拟建项目投入生产运营前,该公司需对招聘人员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职业病,以合理安排作业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