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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鄂安监发〔2016〕2 号
省安监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修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36号,2015年第77号令修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45号,2015年第79号令修正)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5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做好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事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目前,安监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事项为3大项8小项,具体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三同时”审查[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项目)]。
二、分级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按照“分工明确、规范有序”的原则,进行如下划分:
(一)省安监局
1.在省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省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及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审查审核,具体如下:
(1)非煤矿山
①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采矿许可证审批的地下矿山项目(国家安监总局负责的项目除外);
②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批的勘探作业中实施坑探工程的项目;
③露天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50万吨以上(不含50万吨)的项目;
④尾矿库项目;
⑤非煤矿山为主体共(伴)生有煤层的项目;
⑥省发改委核准的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2)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①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
②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
③省安监局直接监管企业及其直属生产、储存单位的项目;
④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⑤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
⑥省发改委核准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项目;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3)金属冶炼
①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②省安监局直接监管企业及其直属生产、储存单位的项目;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4)职业卫生“三同时”
①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②中央企业在鄂子公司、分公司和省属企业总部的建设项目;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2.跨两个市州及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接受国家安监总局委托的建设项目,但不得再另行委托。
4.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委托市(州)安监局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委托的建设项目除外。
(二)市(州)安监局
1.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审查审核。
2.承担省安监局委托的建设项目,但不得再另行委托。
3.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负责审查审核的建设项目委托县(市、区)安监局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委托的建设项目除外。
4.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市、区)安监局实施安全审查:
①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②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三)县(市、区)安监局
1.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审查审核。
2.承担上一级安监部门委托审核、审查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所在地与建设项目单位所在地位于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负责审查审核,审查审核意见抄送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的安监部门。
三、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审批条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限、中介服务开展审查审核。要加强与投资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建设项目审查审核联审机制。要积极探索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审批新机制,对在相近时段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的,可一并进行。尽可能方便企业,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