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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荣太炊具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名称 | 湖北荣太炊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建设单位 | 湖北荣太炊具有限公司 | ||||||||||||||||||||||||||||||||||||||||||||||||||
项目建设地址 | 湖北省大悟县大新镇上冲村 | ||||||||||||||||||||||||||||||||||||||||||||||||||
项目简介 | 年产铁锅35万只、电饭锅内胆5万只 | ||||||||||||||||||||||||||||||||||||||||||||||||||
企业联系人 | 王守俊 | ||||||||||||||||||||||||||||||||||||||||||||||||||
报告编制人 | 杨建雄、熊保国 | 报告审核人 | 张晶 | ||||||||||||||||||||||||||||||||||||||||||||||||
现场调查人员 | 杨建雄熊保国 | 调查日期 | 2018.02.27 | ||||||||||||||||||||||||||||||||||||||||||||||||
现场采样人员 | 肖强、王丹、 徐汉超 | 采样日期 | 2018.02.27-2018.03.01 | ||||||||||||||||||||||||||||||||||||||||||||||||
实验室检测人员 | 万萍萍、刘阿梅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刘维 | ||||||||||||||||||||||||||||||||||||||||||||||||
职业病 危害风险程度 | 较重 | ||||||||||||||||||||||||||||||||||||||||||||||||||
评价结论 | 通过对湖北荣太炊具有限公司的总体布局及设备布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筑卫生学及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结果,得出如下结论。 该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现状见表1-1。 表1-1 湖北荣太炊具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分项结论
2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标准分类,该公司为金属制厨房用器具制造(C3381)。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国监总安健[2012]73号),判断该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风险行业类别为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结合该企业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确定该企业为风险类别较重的企业。 综上所述,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健全,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完善;有落实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知识培训等;工作场所设置有职业病危害告知卡,辅助用室设置情况符合要求;企业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已采取了相应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能起到控制作用。但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还需完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建议措施加以完善,以达到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目的,进而降低职业病危害发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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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措施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湖北荣太炊具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综合分析,针对该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防护对策措施和建议。 1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建议 1、粉尘、噪声是该公司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因素,建议该公司对生产车间安装的通风除尘设备及减振降噪设施,应指定专人定期进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工人操作时必须开启相应的通风除尘设备,并做好个体防护。 2、该公司设备维修频率较低,但生产车间内区域隔档较多,自然通风情况较差,不利于设备检维修时的电焊作业时产生的电焊烟尘等毒物扩散。建议该公司编制《设备检维修岗位操作规程》,并严格要求该岗位工人在设备检维修过程中,佩戴好齐全的个体防护用品,如焊工面罩、防护口罩、防噪声耳塞等。 3、夏季高温季节,生产车间应正常开启机械通风设施,并准备充足清凉饮品和防暑药品(藿香正气液等),督促工人按要求饮用。另外建议在内胆烘干固化区设置空调休息室,以供该区域作业人员休息、防暑降温。 4、该公司在污水处理站作业过程中,存在有限空间作业,工人应遵循“先通风、后作业”的原则,操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个体防护用品(正压式呼吸器),避免窒息等急性事故。同时,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指导书,并在该公司应急救援预案中增添有限空间作业相关应急处理预案。 5、针对该公司生产过程中光纤激光打标机设备的使用管理问题,建议该公司设置独立的房间放置打标机设备,并制定操作规程及作业指导书,确定操作区域和危险带,要有醒目的警告牌,无关人员禁止入内。严禁裸眼观看激光束,防止激光反射至眼睛。加强该岗位人员作业时防护用品的穿戴管理及相应的培训教育工作。 6、建议公司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做好相关记录,确保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1、建议该公司在氮化区、天然气罐仓库及喷涂(干燥固化)区分别设置天然气泄漏报警装置等,严格落实定期对报警设备进行检维修及质量检定工作,并做好记录。 2、该公司已制定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明确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建议该公司针对高温中暑、天然气泄露、有限空间作业等急性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保持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做好演练记录。 3、建议该公司在喷涂房喷涂作业区及污水处理站盐酸添加区设置了冲淋洗眼设施,完善相应的指示标志,如区域标识(冲淋洗眼区)和使用说明(简易图文)等,并加强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工人应急救援意识。 3 个体防护用品措施建议 1、针对本次评价检测结果中,各岗位接触噪声强度均超标的情况,在现有的防护设施不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该公司为员工配备了3M 1100(SNR:33dB)防噪声耳塞,建议该公司加强督促现场佩戴。 2、该公司应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从申购、购买、验收、发放到现场佩戴等环节要层层把关,所有防护用品的采购应选择可靠的供应方,实行专人采购、专人管理,确保其有效性;加强有关个体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教育培训工作;完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台帐,领用者应在个人用品发放台帐上签字,不得代领代签。 4 职业健康监护措施建议 1、用人单位在安排职业健康检查的同时,一旦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例,及时给与进一步明确诊断,并对明确诊断的职业病的劳动者应给予相应的治疗和生活保障,同时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当地安监部门。 2、建议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劳动者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3、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病“三级预防”中的二级预防措施,其目的是及早发现职业损害,以便采取补救措施,防止病损的进一步发展。该厂应严格执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49号令)的有关规定,每年组织工人实施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情况的职业健康检查,且体检率需达到100%,同时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开展体检,具体要求见下表。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周期等一览表
4、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存在盐酸危害作业,虽然经本报告分析盐酸不作为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但作业人员在添加盐酸的过程中,仍可能通过皮肤沾染导致接触性皮肤病(包括生产车间内清洗等岗位作业人员),建议该公司将上述岗位作业人员的皮肤等检查作为重点。同理,对于激光打标机岗位工人应将眼科检查作为重点。 1、该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涉及铁及其化合物粉尘、碳酸钠、噪声等有害因素,建议公司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加大职业卫生投入,完善并严格执行该公司的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制度,将职业病危害降到最低。 2、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建议该厂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并向从业人员公布。 3、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增加工人的自我防护意识。对于新员工和特殊岗位员工,教育培训内容应侧重于设备操作、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急救常识和急救方法、危害标示识别、事故应急报告程序、疏散路径和应急救援演练等。 4、该公司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48号令)的有关规定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5、污水处理站污泥清理等外包作业应与外包公司签订职业卫生管理协议,把职业卫生管理应入公司统一管理。 6、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 该公司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完善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片、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档案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应继续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与评价工作,以便及时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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