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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炉前全自动快分系统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来源:本站 点击次数:289次 发布时间:2020-06-22

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炉前全自动快分系统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项目名称

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炉前全自动快分系统

建设单位

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建设地址

鄂州市武昌大道215号鄂钢厂内

项目简介

实施改造后,炼钢过程样检测平均周期由约270s减少到130s,及时率达到95%以上,连铸试样检测周期在300s内完成准点率达95%。

企业联系人

谢伟

项目负责人

朱辉

报告编制人

余佶特、杨欢

调查人员

——

调查日期

——

采样人员

——

采样日期

——

检测人员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职业病

危害风险程度

较重

  评价结论

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别

该建项目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中的炼钢C3120该拟建项目主要工艺包括风动送样、检测分析,实际属炼钢业中的一个实验分析步骤,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结合其实际生产工艺、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拟设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施及其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等综合分析,本次评价认为该拟建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2  建设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拟建项目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铁及其化合物粉尘一氧化碳、噪声、高温等。其中,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铁及其化合物粉尘一氧化碳、噪声、高温

3  分项评价结论

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评价结论:根据检查表法分析,该拟建项目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配置的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评价结论:根据检查表法分析,该拟建项目配备的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设置的应急救援设施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评价结论:根据分析,该拟建项目应急设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综合性评价结论:本评价从法律法规符合性对拟建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专项投资等方面进行了评价,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4  评价结论

通过工程分析、类比调查及对该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综合分析,该拟建项目只要在设计和施工阶段能够切实地落实本报告提及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完善本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保障职业卫生资金的投入,在项目投产运行后加强职业病的防治管理,拟建项目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该拟建项目从职业病预防的角度考虑是可行的。

 

建议措施

根据该拟建项目提供的资料,从工艺和设备的选择、平面布置等均体现了防治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措施内容;但职业卫生防治经费情况在上述资料中不够明确,为使项目建成运行达到更好的职业病的防治效果,本评价参照类比项目、结合该拟建项目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与分析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果,提出了以下补充建议:

1  护设施补充措施

1拟建项目尘、毒设施和防噪声设施应设专人经常检查,定期维修维护,确保系统处于正常、有效的工作状态。

2  个人防护用品补充措施

个体防护作为保障作业人员免受职业病危害的最后防线,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岗位使用时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公司应加强防护用品的管理,从申购、购买、验收到发放等环节要层层把关,所有防护用品的采购应选择可靠的供应方,实行专人采购、专人管理;同时,还应加强防护用品现场使用的监督与管理,指导并监督作业人员现场正确使用与佩戴。

3  应急救援补充措施

拟建项目应根据存在一氧化碳泄漏、高温中暑等的实际情况,按照已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如实记录演练情况。

配备夏季中暑急救药品均应在有效期内。

4  职业健康监护补充措施

拟建项目应严格执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49号令)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相关要求,选择具有职业健康监护资质的机构,组织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以及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针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人数应体检全面

5  其它补充措施

5.1 拟建项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项投资金进行概算并细化,主要包括:专项经费总额、卫生防护设施费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费、应急救援设施、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等,使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有关职业病专项投资的要求。

5.2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及公告栏的设置:在生产车间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注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4拟建项目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和制定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议该公司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继续完善职业卫生制度,加大职业卫生投入,并从执行和资金上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将职业危害降到最低。

6  建筑施工过程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

6.1  防噪声措施

1)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和加工工艺代替高噪声设备与加工工艺,尽可能在各种机械设备排气口安装消声器。

2)为接触噪声作业人员配备耳塞、耳罩等防护用品,并督促工人正确佩戴。减少相关人员在噪声环境中的暴露时间,以减轻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3)凡在人口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时,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

6.2  粉尘防护措施

1)水泥除尘措施:在搅拌机拌筒出料口安装活动胶皮护罩,减少粉尘外扬;在拌筒上方安装吸尘罩,将拌筒进料口处产生的粉尘进行收纳;在地面料斗侧向安装吸尘罩,将加料时扬起的粉尘吸走,含尘空气在风机作用下进入旋风滤尘器,经水浴洗涤后排放,洗涤水排入蓄集池。

2)金属除尘措施:用抽风机或通风机将粉尘抽至室外,净化处理后向空气排放。

3)金属除尘措施:用抽风机或通风机将粉尘抽至室外,净化处理后向空气排放。

4)洒水措施:现场清扫时先进行洒水,以防止扬尘。

6.3  振动防护措施

1)在振源与需要防振的设备之间,安装具有弹性性能的隔振装置,使振源产生的大部分振动被隔振装置所吸收。

2)改进生产工艺,降低噪声;对手持振动工具的手柄包扎泡沫塑料等隔振垫;工人操作时戴好专用的防振手套,也可减少振动的危害。

6.4  施工期间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1)应明确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并设置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定期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现场职业病防治措施。同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在职业卫生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根据危害的种类、性质、环境条件等,有针对性的发给作业人员有效的防护用品、用具;对从事粉尘、有毒作业人员,在工地设置淋浴设施。

3)定期对有害作业人员进行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与其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并产生健康损害征兆的职工,应当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高温季节建议施工单位避开高温时段施工和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用品。

7  告知性建议

7.1 拟建项目应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7〕第90号令),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开展工作,严格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责任,组织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等工作。

7.2 在该拟建项目竣工完成后,该公司需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a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影印件;

b所有参与该拟建项目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质证书、在该拟建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c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及施工过程中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概况、施工方案简述施工应急预案、特殊问题处理、工程质量及控制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施工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记录、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记录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d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

7.3在该拟建项目投入生产运营前,该公司需与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需要包含作业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及其防护措施等内容,进行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7.4 在该拟建项目投入生产运营前,该公司需对招聘人员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职业病,以合理安排作业岗位。

7.5 在该拟建项目投入生产运营前,该公司需分期对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组织相应防护设施验收等相关工作。

专家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