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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升捷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项目名称 | 武汉中升捷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 | 武汉中升捷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项目建设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长青街办事处革新大道165号。(现武汉中升聚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西侧) | ||||||||||||||||||||||||||||||||||||||||||||
项目简介 | 该拟建项目设计年维护保养汽车量18000台次。 | ||||||||||||||||||||||||||||||||||||||||||||
企业联系人 | 刘超霞 | ||||||||||||||||||||||||||||||||||||||||||||
项目负责人 | 涂亦红 | 报告编制人 | 杨建雄、熊保国 | ||||||||||||||||||||||||||||||||||||||||||
现场调查人员 | —— | 调查日期 | —— | ||||||||||||||||||||||||||||||||||||||||||
现场采样人员 | —— | 采样日期 | —— | ||||||||||||||||||||||||||||||||||||||||||
现场检测人员 | ——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 | ||||||||||||||||||||||||||||||||||||||||||
职业病 危害风险程度 | 较重 | ||||||||||||||||||||||||||||||||||||||||||||
评价结论 | 该拟建项目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划分为汽车、摩托车制修理与维护中的汽车修理与维护(O8111),根据《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判断该拟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为较重的建设项目。 2 建设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该拟建项目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苯乙烯、溶剂汽油、电焊烟尘、电焊弧光、其他粉尘、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噪声、工频电场等,其中,其他粉尘、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为该拟建项目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该拟建项目类别企业的噪声检测结果在68.3dB(A)~77.9dB(A),拟建项目与类别项目在设备投入安装及噪声防护方面基本类似,故噪声不做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强)度范围及接触水平见表2-1。 表2-1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强)度范围及接触水平
3 分项评价结论 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评价结论:根据检查表法分析,该拟建项目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拟配置的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评价结论:根据检查表法分析,该拟建项目配备的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拟设置的应急救援设施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评价结论:根据分析,该拟建项目拟设有消防栓和应急通道,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综合性评价结论:本评价从法律法规符合性对拟建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专项投资等方面进行了评价,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通过工程分析、类比调查及对该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综合分析,该拟建项目只要在设计和施工阶段能够切实地落实本报告提及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完善本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保障职业卫生资金的投入,在项目投产运行后加强职业病的防治管理,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该拟建项目从职业病预防的角度考虑是可行的,项目建设能够满足国家、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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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措施 | 根据该拟建项目提供的资料中内容,从工艺和设备的选择、平面布置等均体现了防治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措施内容;但职业卫生防治经费情况在上述资料中不够明确,为使项目建成运行达到更好的职业病的防治效果,本评价参照类比项目、结合该拟建项目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与分析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果,提出了以下补充建议: 1.1 该拟建项目车间内的防尘、防毒设施应设专人经常检查,定期维修维护,确保除尘、排毒系统处于正常、有效的工作状态。 1.2 建议该拟建项目喷漆房采取顶部送风、底部抽风的通风方式,并保证喷漆房为负压状态。 1.3 打磨岗位、清洗发动机作业区建议设置局部吸气罩。 个体防护作为保障作业人员免受职业病危害的最后防线,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岗位使用时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公司应加强防护用品的管理,从申购、购买、验收到发放等环节要层层把关,所有防护用品的采购应选择可靠的供应方,实行专人采购、专人管理;同时,还应加强防护用品现场使用的监督与管理,指导并监督作业人员现场正确使用与佩戴。 3 应急救援补充措施 3.1 该拟建项目应将调漆房和喷漆房作业作为重要的监管对象,制定《油漆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事故应急预案,针对夏季高温中暑,制定《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演练相关记录。 3.2 在设立应急撤离通道的同时,应设立醒目的撤离通道方向指示牌及应急照明设施,并为方向指示牌设置照明设施;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47号令)第十七条,该公司需在调漆及喷漆作业区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现场急救用品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同时,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响应制度,并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加以完善。 3.3 在油漆仓库和调漆间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 4 职业健康监护补充措施 该拟建项目应严格执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49号令)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相关要求,选择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组织员工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以及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针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人数应体检全面。 5 其它补充措施 5.1 该拟建项目应职业卫生专项投资金进行概算并细化,主要包括:专项经费总额、卫生防护设施费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费、应急救援设施、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等,使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职业病专项投资的要求。 5.2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在生产车间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注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具体包括其他粉尘、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噪声等,具体设置要求见下表。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情况一览表
5.3 该拟建项目拟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制定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议该公司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继续完善职业卫生制度,加大职业卫生投入,并从执行和资金上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将职业危害降到最低。 6 告知性建议 6.1 该拟建项目应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7〕第90号令),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开展工作,严格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责任,组织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等工作。 6.2 在该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完成后,该企业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等相关工作。 6.3 在该拟建项目竣工完成后,该公司需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a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影印件; b所有参与本项目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质证书、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c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及施工过程中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概况、施工方案简述、特殊问题处理、工程质量及控制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施工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记录、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记录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d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 6.4在该拟建项目投入生产运营前,该公司需与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包含作业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及其防护措施等内容,并进行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6.5 在该拟建项目投入生产运营前,该公司需对招聘人员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职业病,以合理安排作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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